4S店销售人员私吞车款,购车者14万元“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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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岳先生向南方+记者反映,他在龙岗区深圳星途汽车鹏汇旗舰店,订购了一台星途追风汽车,在交付定金后,销售员多次以各种理由让岳先生提前缴纳相关费用,最终卷款跑路。门店销售经理证实,消费者反映事情属实,目前公司已经报警。

购车者:销售员以办手续为由要求打款至私人账户

岳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他在深圳星途汽车鹏汇旗舰店销售员张某的推荐下,看中一款星途追风车型,当场在门店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的购车诚意金给张某。几日后签约,并顺利拿到购车合同。

随后的4个月里,销售员张某以各种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为由,陆续要求岳先生将钱款打至张某的私人账户中,累计约14万元。其间,岳先生因为长期出差在外,对张某的要求并没有疑虑。

岳先生购车合同

6月23日,约定提车的当天,张某告诉岳先生,由于车管所系统故障,不能按时提车,延期提车。在随后的约定时间中,张某屡次以各种理由推脱,提车时间再三延期。

7月初,张某已从深圳星途汽车鹏汇旗舰店离职,未告知岳先生。7月29日,岳先生才得知张某已离职的消息,而自己的车子早已被张某提走。

销售经理:“客户与销售员私下交易,与门店无关,已报警处理”

岳先生认为,深圳星途汽车鹏汇旗舰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星途汽车鹏汇旗舰店销售部的叶经理,他向记者证实,客户反映的事情属实。“确实有此事,张某骗取客户信任,卷钱跑路。我司向来严令禁止员工与客户的私下转账交易。门店的收银台等地方,贴有标语提示。而在购车合同条款中,也明确告知客户一定要走公账,倘若出现问题,责任与公司无关。”

岳先生对叶经理的说法并不满意,“是深圳星途汽车鹏汇旗舰店存在监管制度漏洞,才让张某有了可乘之机。从事发至今,深圳星途汽车鹏汇旗舰店除了报案之外,并没有提供退款、赔偿和道歉等措施。”

对此,叶经理告诉记者,门店的口碑受损,也同样是受害者。“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使公司蒙受损失,我们也同样是受害者。目前,我司已向龙岗区同乐派出所报案。”

关于警方案件调查进展,叶经理表示无法回答,需等警方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律师观点: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交付义务

记者致电深圳龙岗区同乐派出所,相关人员称,此事需向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了解。截至发稿前,警方暂时未告知案件最新进展。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孝军表示,对于私下收取客户购车款等款项不交给公司的行为,如果具有不法占有目的,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如果没有不法占有目的,只是挪用而具有归还意愿,一般认定为挪用资金。在该案件中,销售员已经离职且是卷款离开,主观上的不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性更大。

吴孝军认为,对于公司来说,购车客户和公司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已生效,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交付义务。对于公司因销售员履行职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究销售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自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从6万元降低至3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职务侵占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已公开的类似案件《谭某某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湘0104刑初668号)中写明: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以替客户代办购置税、上牌费为由从谢某、蒋某等12名客户处共计收取费用21.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上述费用后未交予公司替客户缴纳购置税、上牌等,自行将钱款挥霍,即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记者】王越莹 

实习生】李松瑾

编辑 田一鸣
校对 牟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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