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我厅拟对《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按程序审定后,作为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统一标准和政策依据,印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二、听证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听证时间
2022年11月30日15:00-17:00
四、听证地点
广州市教育路88号劳动大厦7楼712会议室
五、听证内容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听证会报名
(一)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
(二)请报名参加听证的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我厅递交书面报名申请书,报名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基本意见和理由,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的,还应填写所代表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来信请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服务管理局统筹就业科(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546号就业大厦1302室,邮编:510000);传真:(020)83367874;电子邮箱:gdjyj_hqd@gd.gov.cn;咨询电话:(020)83328251。
(四)听证会报名申请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6日。
七、听证人员确定
我厅将结合听证报名人的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所持观点等,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比例,遴选8-10名听证参加人,并送达《听证通知书》以及听证会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名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1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数须达到2人及以上)人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中有1人或以上正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的;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但有事实上的直系亲属关系,并满足前面两种情形之一的。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二条 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9.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另外,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
第三条 初审公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应核验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状况,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各地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进行初审。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的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 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
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网上办理、手机APP办理等便民举措,不断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大力运用相关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技术手段,对申请认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态等进行校验;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获得个人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对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系统也无法校验的部分证明材料,各地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公示+工作人员核查”等方式来代替,公示时间可适当增加。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取消决定以一定形式通知其本人: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若本人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后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重核申请。
第六条 开展定期审验。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须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具体审验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第七条 落实帮扶措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如就业困难人员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3次以上且暂不符合退出条件的,可做好服务记录和备注后,3个月内不为其提供II级服务。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第八条 加强日常管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对在申请认定和退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经核实后纳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并做好宣传工作。东莞市、中山市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担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使的职能和职责。
附件:
1.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参考模板)
3.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告知书(参考模板)
4.无业状态承诺书(参考模板)
5.重大疾病名称
附件1
附件2
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
(参考模板)
XX先生/女士:
根据您在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经核查,您因 的原因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特此告知。
县级经办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下划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参考关键词包括:年龄、身体、户籍、登记失业时间、已实现就业、已实现创业、申请信息存在不实、申请资料不齐等。
附件3
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告知书
(参考模板)
XX先生/女士:
经核查,您因符合 的情形,现予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特此告知。
县级经办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下划线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参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
附件4
无业状态承诺书
(参考模板)
本人XXX(身份证号为 )在此承诺:
目前,本人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目前全部失业,没有工作报酬和务工收入来源。
以上情况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后果。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重大疾病名称
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恶性肿瘤——轻度
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备注:以上重大疾病名称来源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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