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谈业务】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难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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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侦监协作机制探索的有益经验

二、侦监协作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侦监协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以下简称“侦监协作”)机制是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起到重要作用。本文拟探讨侦监协作机制运行中的经验、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对完善该机制有所裨益。

一、侦监协作机制探索的有益经验

(一)强化制度建设,设立侦监协作办公室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侦监协作机制的落实,按照《意见》要求,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由检察机关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专门人员共同负责的侦监协作办公室,并根据地方司法实践制定本地工作细则,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台账,为机制运行提供操作指引。

(二)健全协作机制,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畅衔接

一是加强刑事案件各诉讼环节衔接配合。根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情况,结合公安机关警种设置、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工作要求,明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受理的机构及移送文书和程序要求,强调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统进统出工作机制,畅通刑事案件移送通道。

二是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建议制度。对于涉黑涉恶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新型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切实落实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根据办案需要指派检察人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进行会商研究等方式,就证据调取、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程序选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案件与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管控工作,保证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充分开展捕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适时介入、不批准逮捕、捕后继续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式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打破案件办理环节壁垒,就补充证据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在办案期限内完善证据链条。对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不捕不诉决定作出前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坚持补充侦查工作在必要性的前提下开展,强化补充侦查提纲的可行性、说理性,就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理由以及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要求向侦查人员进行释法说理,提升工作的配合度、有效性。

(三)立足监督职能,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持续发挥适时介入的制度优势。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是侦监协作机制落实的重要表现,对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推进案件快速办理、提升群众满意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已在流程对接、文书制作、介入后跟进等方面形成较为成熟的制度设计,并在实施中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规范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侦监协作办公室指派常驻检察官,借助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监督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和撤案监督,对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侦查行为,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统一认识、消除分歧,保证监督事项全部得到落实。

三是突出证据的基础性作用。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协同公安机关共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对于批准逮捕仍需继续完善证据的案件,提出继续侦查提纲,指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有效取证,为依法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程序选择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

二、侦监协作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侦监协作机制对推动刑事检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

一是对侦监协作机制认识不清。侦监协作机制是包括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综合制度建构,能够有效提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质效。侦监协作办公室是落实侦监协作机制的重要平台。实践中,有的将侦监协作办公室等同于侦监协作机制,对监督与协作的范畴认识不清。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数字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案件网上办理、流转是侦监协作机制的目标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均有各自独立的办案系统,限于保密要求,两机关办案系统尚不能实现兼容,信息共享主要依靠侦监协作办公室常驻检察官借用侦查人员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机关办案平台进行查询的方式完成,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与检察监督办案系统尚未实现双向交互、数据共享,信息共享机制未完成建构。

三是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不全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召开的联席会议多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新型案件等个案进行会商,执法司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类案指导、案件质量分析、专项活动会商等工作较少纳入联席会议审议范围,制度落实尚不全面。

四是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能发挥较为局限。《意见》对侦监协作办公室的职能进行了清晰界定,包括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和协作沟通的相关职能。目前,侦监协作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侦查活动违法等情形的排查,以及两机关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研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意见的督促落实,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疑难复杂问题的法律咨询等职能履行较少。侦监协作办公室在促进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整体提升方面的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侦监协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系统思维,正确认识侦监协作机制的内涵

一是全面认识侦监协作机制范畴。侦监协作机制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立足职能定位,对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和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检察人员应树立系统全面的监督思维,在以侦监协作办公室为依托开展工作的同时,充分认识到立足刑事案件办理,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等均属于侦监协作机制的内容,应将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捕后补充侦查和审判阶段补充法庭审判所需证据等法律监督行为纳入侦监协作机制范畴,将机制建设与检察履职相融合,找准履职发力点。

二是准确认识监督与配合的辩证关系。监督与配合是侦监协作机制的核心要义。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检察机关应客观认识监督与配合的辩证关系,在监督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阐释监督理由依据,争取公安机关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减少监督阻力,提升监督效率。

三是谨守检察权与侦查权的角色定位。检察权与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推进案件办理的权力基础。检察权不应取代侦查权而主导刑事案件的侦查,侦查权亦不应依附于检察权而缺少行为自主性与侦查主动性。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应仅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向侦查人员提供基于检察官自身法律知识和证据逻辑的专业指导,公安机关亦应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按照侦查行为客观规律,积极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二)依托大数据应用,以数字思维推动更高水平的能动履职

一是树立大数据协同办案思维。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是《意见》对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出的重要任务。检察人员需强化检察大数据思维,切实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历史责任感、时代紧迫感,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提升工作自觉性,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形成大数据协同办案共识,在思想层面先行打通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的壁垒。

二是建立“数字办案”工作模式。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设定工作目标,探索适合检察实践的数据运用方式,提高检察人员主动运用检察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技术调取证据、开展案件审查的能力:加强大数据实践应用,如在非法集资案件办理中,通过资金穿透软件查找涉案投资款去向,以确定下游洗钱犯罪和追赃挽损侦办方向;通过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系统进行大数据筛查、碰撞,依托侦监协作机制建立的信息互联通道,进行数据对比,从中发现社会治理共性问题,开展类案监督;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大数据协同办案机制建设,促进从个别、偶发、人工监督向全面、系统、智能监督转变,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科技化、规范化。

三是完善数据联动保密机制建设。除侦监协作办公室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专门人员外,严格限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通过侦监协作机制获取、使用办案数据的权限,规范数据查询、使用的审批流程,明确失密泄密责任,对侵犯个人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形成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织密数据联动保密网。

(三)开展类案指导,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拓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席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继续保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召开联席会议的基础上,针对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两机关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开展案件质量分析,统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执法司法标准,消除分歧、凝聚共识,为类似案件办理排除法律适用障碍。对一段时期内出现的刑事类案规律和特点,以及执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梳理类案发生和社会治理共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形成会签文件,集中进行监督指导,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在提升检察监督和侦查工作质效方面的推动作用。

(四)发挥纽带作用,全面履行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能

一是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对不批准逮捕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的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建立案件台账,在检察机关承办人对案件进展跟踪督促的基础上,侦监协作办公室常驻检察官根据案件所涉罪名统一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对接,督促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和检察建议予以反馈落实。对公安机关通过侦监协作办公室提出的要求说明不捕不诉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等意见,分案转递至检察机关办案人,以“办公室牵头负责、办案人具体落实”的方式扎实推进案件办理。

二是开展咨询指导。侦监协作办公室应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明确其咨询指导职能,承担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及轻微刑事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问题的咨询指导,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共性问题,指派相应部门检察人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会商方式进行解答;对个案问题,根据所涉罪名和诉讼程序进行区分,利用检察横向一体化制度优势,将问题转递至检察机关相应内设部门,以电话回复、书面解答等方式开展指导,提高咨询效率。

三是组织检警同堂培训。侦监协作机制设立的目标在于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这就要求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共同提升业务能力。侦监协作办公室应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桥梁纽带作用,梳理双方共同关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举办同堂培训、开展联合调研、组织庭审观摩、共同编发证据指引和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促进业务能力同步提升。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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