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少年的你”不再负重前行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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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为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设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细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再度彰显了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4个月来,随着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手中的“封存”印章轻轻落下,一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宣告封存,不少曾因涉罪的“莽撞”孩子将因《实施办法》的施行而从中受益。

制度入法十年一直存在实践困惑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属于初犯、偶犯,往往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要比犯罪的成年人大得多。

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明确提出,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同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要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保密。由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建立。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入法十年,公检法司等机关总体能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落实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内的一系列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效果比较明显。

“但客观地说,由于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得较为原则,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就封存的主体、内容、程序、告知、查询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操作标准不一,造成一系列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2021年6月,根据最高检党组要求,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以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调研发现,全国大多数省份均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封存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的事件。

泄露的情形五花八门:有政法单位人员不小心泄露的;有法律援助律师大意泄露的;有互联网公布共同犯罪案件时,对涉及未成年人部分没有作技术处理的;也有社会调查等相关人员保密义务落实不到位的;还有个别网络平台违规获取、公开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等。

如未成年人赵小峰,16岁时因聚众斗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后来,他考上当地一家职业学校,按规定应定期参加社区矫正。在一次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向学校询问情况时,因不小心将赵小峰犯罪信息泄露给了校方,导致赵小峰差点被学校作退学处理。

2021年应参加高考的崔阳,也曾因之前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的记录,无法完成高考报名。为此,崔阳的父亲一直奔走呼吁。

郭新的情况也大同小异。2020年11月,大学毕业的郭新通过了某商业银行的招聘考试,但很快他又收到银行发来的不予录用通知,理由是政审没有通过。多次追问下得知,是银行通过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查到了他未成年时的犯罪信息,郭新的精神为此大受刺激。

好在他们后来都寻求了检察机关帮助,事情最终妥善解决。赵小峰顺利复学,崔阳如愿报名参加高考并考上大学,郭新也拿到了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方圆》记者梳理相关情况并请教专业人员后了解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主要是四类。

第一类是,没有实现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不少地方对纸质档案没有做到分类管理和有效封存,有的把成年人犯罪档案与未成年人犯罪档案混合保管,导致无关人员也能轻易获知相关信息。

有的对电子档案也无任何封存措施,没有单独录入和加密设置,相关信息在内部平台处于“公开”状态,无关人员可以自由查询。还有的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时,存在泄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问题,发布的案件材料未删除未成年同案犯的名字等。

第二类是,查询程序不严格。相关部门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掌握过于宽泛,在提供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未严格依照规定审查提交材料,无差别地向申请人提供了查询服务。

第三类是,对网络平台的授权比较宽松。相关部门未严格依照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使得不少网络平台可以通过授权联网,直接对接数据,批量查询犯罪记录。

如湖北、广东等多地就发现,当地多家快递企业,因得到相关部门授权或者通过当地政务平台,在招聘时可以自行查询应聘员工的犯罪记录,对查到未成年时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注册或者录用。

第四类是,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虽然出具了证明,但隐含涉案内容。由于相关部门对是否开具无违法证明在执行上存在争议,实践中,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况或者出具隐含涉案内容的证明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如有的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其中竟包括“18周岁至今无犯罪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提供查询”等字样,这等于变相证明了犯罪,拿着这样的“证明”,不知如何使用。

建立统一的操作办法势在必行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告诉《方圆》记者,由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体系化的建构和可操作的流程,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多元化主体、多个环节的复杂性不相匹配,加之实践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隐私信息被不当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犯罪记录的存在,对被记录人的生活和工作始终是一个难以消除的影响,犯罪记录成为被记录人从头开始的‘拦路虎’,他们被牢牢地贴上犯罪的‘标签’,生活、就业处处受阻,不管考试、入学、求职都会遇到歧视。”这位负责人说,这对还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来说很不公平,有的孩子因此抑郁了,有的孩子因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万余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15万余人,两项共计23万余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这位负责人说,社会对这种情况比较关注,不少代表委员也纷纷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1年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8次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多位政协委员就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专门提交了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的建议。

周燕芳表示,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犯罪记录的定义、封存启动程序等规定不同,各单位在实践操作中缺乏统一性,容易出现犯罪记录封存不彻底、封存不及时的情况,建议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管理标准。

除了代表委员呼吁,新闻媒体也对建立统一规范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办法屡有发声。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建立统一、可操作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细化办法势在必行。”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

据介绍,最高检党组对做好这项工作非常重视。早在2017年,最高检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时,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作出专章规定。

2020年1月,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又强调要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时,再次强调要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21年4月,最高检还专门制发犯罪记录封存样章,要求加强与档案部门的工作配合,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案卷管理。

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这些工作实际等于为《实施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这次制定《实施办法》,也是最高检党组的明确要求。鉴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检党组认为,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细化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衔接配合,形成合力。

“最高检主要领导要求我们做好前期调研,通过扎实的工作,实事求是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牵头起草《实施办法》过程中,三轮征求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见,反复修改。其间,因部分概念及问题涉及对立法本意的理解适用,还进一步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确保《实施办法》得到各方认可。

据介绍,最终形成的《实施办法》共26条,从封存内容、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封存程序以及查询要求等设计上,都更加全面、具体、细化,体现了公检法司机关多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上的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

力求“应封尽封”堵住多数漏洞

制定新规,目的是为解决问题。细读《实施办法》26条规定,条条都对准了实践中的难点、痛点以及“空白地带”。

以第2条为例,详尽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这在以前是没有的。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

“这次起草《实施办法》时,针对实践中一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决定等终局性的处理结果,而不把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包含在内的情况,四部门认真研究,认为既然是资料封存,就应当最大可能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相关记录,其中就应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社区矫正等各个阶段的各种文书、材料及电子档案信息。”李峰说。

李峰说,四部门多次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把以前未列入的封存内容这次全部补充进去。“同时还规定,对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等,也都应当予以封存保密。”

李峰表示,对封存定义、范围等作出这样的细化,既是考虑此类信息被查询、泄露后对涉案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也消除了长久以来存在的争论,便于相关部门实践中更好地操作执行。

《方圆》记者请教有关专业人员时,他们也普遍认为,《实施办法》的出台,显而易见可为现实诸多问题提供破解之道。

比如,除第2条明确了犯罪记录的定义和范围外,第3条明确了参照适用封存的情形,第4条明确了行为人十八周岁前后构成一罪或数罪如何封存的处理办法,第5条明确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如何封存的问题,第7条明确了宣告无罪案件是否封存的问题,第8条明确了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第9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再犯罪时如何封存的问题等。

除此以外,《实施办法》第15条还明确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问题,第16条明确了查询条件及办理程序问题,第18条明确了封存解除情形问题,第20条明确了信息泄露责任问题,第21条明确了救济途径问题,第22条明确了检察监督问题,第23条明确了旧案处理问题等。

李峰表示,《实施办法》总体上是对原来抽象立法条款的具体化呈现,现在规定的条文,指向都很明确,针对性都很强,对犯罪记录从各环节基本上做到了“应封尽封”,最大限度地堵住了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扩散渠道,应该说,这是一个指导实践的有效举措。

忘了封存的怎么办

毫无疑问,封存的本意是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一种宽容和保护,目的是为孩子们守住一个“保密”,确保相关涉案记录不被人随意查到看到,进而方便他们更好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所以,新制定的《实施办法》便有了对涉案资料严格保密的规定,明确提出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所有案件材料,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资料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同时,《实施办法》还规定,除对纸质卷宗、档案材料实施封存外,对电子档案也要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且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封存的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可以说,新规较之以往,要严格很多。但严格归严格,实践中人们不免还是担心: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遇到不封存的怎么办?比如,“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忘了、忽略了、没注意等。总之,不管有意也好,无意也罢,最后结果是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泄露,给当事人融入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张寒玉说,实际上,新规考虑了这一问题。《实施办法》在明确查询主体、严格查询程序、规范查询出口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关责任的追究。

据张寒玉介绍,根据相关责任追究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如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张寒玉表示,为了对不封存或怠于封存等行为进行制约,《实施办法》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这是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的一项有力措施。

“如第20条至第22条就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不当,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后,要及时作出反应,先要自己审查处理,认为审查没问题了,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认为审查还有问题的,自己要作出处理,并要将纠正的措施和结果告知检察机关,以便核实监督。”张寒玉说。

对实践中遇到应当封存的信息而被不当公开、且造成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没有受到同等待遇的情况,张寒玉表示,这种情况也有救济渠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相关机关和单位提出封存申请,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泄露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规定,相关人员要依法担责,这一点不能含糊。”张寒玉说。

并非“一封了事”

尽管犯罪记录封存总体上有利于当事人未来求学、就业和社会生活,但现实中,人们不免还是有这样那样的担忧:“犯罪记录封存会不会助长青少年犯罪?”“封存记录制度到底是保护谁?”“‘去标签化’对受害者是否公平?”等。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检察官助理白洁表示,担忧背后,实际反映的是民众的焦虑:如果犯罪记录都封存了,一些“熊孩子”会不会更猖狂?

联系现实中确实发生过未成年人被封存犯罪记录后又犯罪的情况,民众的这种担心似乎也不无道理。

但专家认为,适度担忧和顾虑可以理解,但大可不必谈之色变。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犯罪率很低,绝大多数孩子对于国家和法律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是很感恩的,他们从内心表示感动与悔悟,并没有重新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说,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并不大,经过教育和改造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得多。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也认为,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在适当引导、教育与矫正的干预下,完全有可能不再犯罪,顺利回归社会。

数据也显示,2018年以来,在检察机关帮教下,全国至少有1300多名涉罪未成年人考上大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他们彻底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实现脱胎换骨。

“事实上,人们担心的‘一封了事’并不存在。”白洁说,现在实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是对所有的犯罪记录都“一律封存”,而是有严格的筛选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才能“享受”这一待遇。

对于犯有重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关部门并不会封存其犯罪记录,这也是法律在惩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找到的一个比较好的平衡点。

张寒玉也认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重罪、轻罪的设置,实际上已经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安全与保护未成年罪犯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所以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

至于有人担心犯罪记录封存后,未成年人再犯罪怎么办?相关犯罪记录怎么处理?李峰表示,《实施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又故意犯罪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而且还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以及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对这三种情况,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封存机关就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李峰说。

另外,对有人担心的犯罪记录封存会不会把犯罪记录从此“一笔勾销”的问题,李峰也表示,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我国目前的犯罪记录封存不是犯罪记录消灭。封存不等于消灭。“封存”是指将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不让社会知晓。封存后,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继续查询。而“消灭”是指对曾被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人,将其先前的犯罪处罚记录予以彻底注销,二者并不相同。

未尽事宜还需不断探索

耕耘收获,皆因用心。《实施办法》作为四部门前期司法实践共识的结晶,对今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必将产生积极作用。对此,专家学者评价较好,社会期望较高。

但实事求是地说,再好的制度,其功能和作用也是有限的。专家表示,《实施办法》出台后虽然有望解决目前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但它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更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一网打尽”,新规是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

据了解,没有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认识上的问题,比如,有的建议提出,封存标准不宜一刀切,应综合考虑涉案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然后决定对犯罪记录是否封存;有的建议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的范围等。

对此,张寒玉表示,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最理想的状态是能够一揽子解决,但是因为部分概念及问题涉及对立法本意的理解适用,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梳理。

这种情况下,鉴于部分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为避免影响《实施办法》出台进度,四部门目前只能就一些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先行解决,其他未尽事宜需要继续论证研究。

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专家学者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身的完善及与之相关制度的完善比较关心。

宋英辉表示,现在封存的制度针对的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建议封存前考虑设置一个专业评估程序,对那些经过评估认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错未成年人,有关机关就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如果经过评估,风险性比较大,是否可以不封存,这些都可以研究。

宋英辉说,判决公开宣告与犯罪记录封存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相关的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许建丽提出,应该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犯罪记录封存统一监督制度,增加刚性的监督措施。

许建丽说,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召开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就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争议事项进行讨论,达成共识,推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运用刑事手段,对应当封存犯罪记录而不封存,或因违法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根据不同主体,分别由检察机关立案或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许建丽表示。

苑宁宁建议,应调整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中对无犯罪前科的不合理要求,切实免除一些不相关无必要的前科报告义务。同时,要细化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在执法司法各环节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与这项制度保持协调一致。

同时,有的实务人员也建议,要进一步跟进配套措施,解决相关部门和相应制度之间配合衔接的问题,如目前公检法司封存犯罪记录信息共享还不充分,各部门间还未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查询平台。

还有人建议,要适时提请立法机关制发相关解释性文件,对法律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前科免报告制度进一步解释,明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的除外义务,重申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的规定等。

除此以外,还有建议要组织对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网络平台涉未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等;“两高”还应联合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民政、保密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属性为国家秘密,除国家规定的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作为受理申请的主体开展犯罪记录查询等。

据介绍,“两高两部”目前正全力宣传普及《实施办法》,且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下一步,我们要继续加强部际间联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问题及前沿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科学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黄莎、苏晨对本文亦有贡献。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0月上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让“少年的你”不再负重前行》

来源:方圆(ID:fangyuan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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