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微信群对骂被判互相道歉!法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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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浪静的业主微信群,突然掀起了骂战,“战火”从微信群蔓延到了线下,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10月13日,一起“业主在小区群对骂14个月”的事件冲上了微博热搜。该案经办法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超过“底线”,越过“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事件:业主互怼斗上法庭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互怼”的业主双方要在业主群道歉,还要赔偿打伤对方的相关损失。

孙某和王某都是某小区的业主,前者是钢琴老师,后者是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成员。

2020年8月,该小区的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示提出质疑,孙某便在群里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和王某第一次在群里发生言语冲突。

后因孙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某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孙某非法住改商行为时,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并在线上持续“对骂”。后来,双方一度拳脚相向。

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孙某将王某起诉到了天心区法院,请求判王某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

两三厘米厚的双方对骂证据。图片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两三厘米厚的双方对骂证据。图片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

庭审上,王某辩称,事件起因是原告违规住改商,其为小区监事会成员应配合有关部门执法,且原告与小区业委会主任打架,自己报警后,原告用手机录像、辱骂自己,造成双方肢体冲突,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当互相赔偿、赔礼道歉。王某也向天心区法院提交了反诉状,称原告孙某应向自己进行公开的书面道歉,并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孙某对王某的反诉则辩称,王某及其所在的小区业委会存在的问题并非自己无中生有、造谣、诽谤的,且自己只是提出质疑的业主之一,却遭到了被告王某无底线的言语攻击和人格侮辱。

释法: 网络上发布言论不能越过“红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实施损害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原、被告双方的言论均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某十日内向原告孙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某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这一事件引发的讨论中,也有网友提到微信群群主的管理责任问题。事实上,去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两起微信群言语冲突的相关案件。

其中一起案件中,在为履行物业管理而创建的微信群中,群主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群主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为由,判决由其所在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判决群主及其所在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超过“底线”,越过“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遇事应冷静处理解决,切莫使冲突加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此外,群主也应当切实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记者】吴晓娴

编辑 毛帅楠
校对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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