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方便出行
电动车“骑士”越来越多
但是总有那么一部分人
心存侥幸、盲目自信
甚至“无视”红绿灯的存在
当闯红灯电动车遇上超速的小轿车时
交通事故就发生了
事故经过
4月2日,在昆明市宜良县蓬莱大道与永安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电动车与小轿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
4月2日13时51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妻子经过宜良县蓬莱大道与永安路交叉口时,因闯红灯横过人行横道,与邓某某所驾驶的云AXXXXX9号“北京”牌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事故时,邓某某所驾驶小轿车的车速约为56km/h,超过蓬莱大道全段最高限速50km/h。
事故中,李某某所驾电动车及李某某和妻子的身体与邓某某所驾小轿车的车头部相撞。事故致李某某与妻子受伤,两车受损。所幸李某某与妻子在骑行电动车的过程中,都佩戴了安全头盔,未造成更惨重的后果。
处罚结果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电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人行横道时,未下车推行由人行横道通过,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邓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稍不注意事故就发生了
幸亏电动车驾驶人与乘车人
都佩戴了安全头盔
不然可能就不是受伤那么简单了
昆明交警提示
骑电动车戴头盔
不是选择题❎
而是必修课✅
“头”等大事,莫开玩笑!
安全头盔并非摆设装饰
不仅要戴
更要戴好
通过下面的动图
看看发生交通事故时
戴头盔和不戴头盔的区别
未佩戴头盔——造成死亡事故
佩戴了头盔——仅头皮擦伤
未佩戴&佩戴安全头盔对比
不难看出
佩戴头盔可以大大增加行车安全
是保护驾驶人头部
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死伤率的
最有效手段之一
法律链接
违反信号灯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驾车超速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法律规定,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最高将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是对自己和他人的负责
骑车带头盔看似不起眼
关键时刻却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践行“一盔一带”守护你我他的安全
来源:宜良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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