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宇想更名?满足这些条件广州业主可提交集体申请

南方+ 记者

10月1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试行)》),进一步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事项审批工作,《通知(试行)》建议各小区业主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

《通知(试行)》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主要分为未出售建筑更名和已出售建筑更名不同类别,试行期暂定为一年。具体分类申请情况如下:

《通知(试行)》规定,建筑物尚未出售并符合更名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物尚未出售的情况说明作为申请材料(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的承诺)。

如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之后可以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建筑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由申请单位征求全数业主(含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的意见后,提交专有部分面积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请。

申报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的承诺),并附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

住宅区、楼宇应依据占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严格对照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  

【南方日报记者】郎慧

编辑 李志颖
校对 黄买冰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