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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索赔误工费,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10-09 18:54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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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劳务关系?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通过实地调查、听取出庭证人的证言,认定一名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进而支持该老年人关于误工费的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2岁的程某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被闫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程某在车祸中受伤,被送院治疗。住院79天后,程某出院。2020年12月,程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鉴定结论为程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程某就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请求闫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等。一审法院未支持程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闫某、车辆保险公司支付程某的误工费22833元等费用。

车辆保险公司则称,首先,程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主张误工费的主体资格;其次,由于是现金支付,无法确认程某工资是否实际发放。

为查明程某是否确为某物业管理处保安,事故发生时是否在该单位工作,二审承办法官管文超前往该物业管理处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承认程某自2012年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后超过退休年龄,无法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因历史遗留原因,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用人单位自愿接受法院调查并出具了用工证明以证明程某确在该管理处工作。

法院判决

二审认为,法院调查笔录、调取的工作证明、保安名册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事故发生前在该物业管理处任职保安,有劳动收入。

程某发生交通事故休息了半年左右,期间没有工资收入。法院依法认定程某误工期间的月工资收入4100元。

程某主张误工期为137天有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为证,故程某的误工费为18723元(4100元/月÷30天×137天=18723元)。交警认定闫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所以由闫某按责任比例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先由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程某赔偿,若有不足的,再由闫某向程某赔偿。

二审法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应向程某支付误工费14978.4元(18723元*80%=14978.4元)。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管文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事人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用人单位、工资以现金发放等均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实地调查,查明用人单位与老年人存在劳务关系,工资也确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最终支持了老年人的误工收入,以充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珠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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