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件——黄某因祭祖引发森林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20万余元,并按相关规定补种树木以修复生态环境。
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今年4月6日,黄某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从家中携带打火机、冥纸等易燃品,一人独自骑摩托车到连州市大路边镇浦东村委会天鹅塘石旗磅山林祭拜祖坟,在祖坟前焚烧冥纸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
因火势迅速蔓延,黄某无法扑灭大火,为逃避责任逃离了现场。由于扑救不及时、火势蔓延较快,火灾造成山林大面积烧毁。经有关部门鉴定,火烧迹地总过火面积为208亩,其中灌木林地75亩,无立木林地133亩。
连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焚烧冥纸祭祖不慎引发山火,造成山林大面积烧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连州法院法官提醒
重阳节即将来临,时值天干物燥之际,正是山火易发的时候,重阳节祭扫,在缅怀先烈、遥寄哀思的同时也要时刻牢记防火意识,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不违规用火,不在山头、林地、墓地烧纸焚香、点燃蜡烛、燃放鞭炮等,避免因疏忽大意铸成大错。
新时代文明祭祀可用鲜花代替纸钱、香火,用网上祭奠代替现场扫墓,这种“云祭扫”方式同样可以表情达意、寄托哀思,并且更加环保、低碳、安全,让我们一起以实际行动弘扬绿色祭扫之风,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撰文】张晓欣
【通讯员】何祥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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