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三年多,再见面竟是对簿公堂。更想不到的是,前男友的父母算好了他们恋爱期间,他父母转给儿子前女友的每一笔钱,主张不当得利,起诉要求她全部返还。
【案情简介】
2018年初,张先生和陈女士相识,发展为情侣,并很快开启了甜蜜的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先生父母多次通过银行汇款及微信转账给陈女士。
2021年,张先生和陈女士矛盾不断,最终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分手后,张先生父母仔细一算,在儿子和陈女士恋爱期间,他们多次转账给陈女士的金额总数,竟高达13万元。
张先生父母认为,当初转给陈女士的款项是基于陈女士是准儿媳的身份,但最终陈女士没有与自己的儿子结婚,因此陈女士取得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予以返还。于是,张先生父母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陈女士诉至信宜法院,要求陈女士返还13万元。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从张先生父母处取得的涉案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陈女士获得涉案款项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
首先,张先生父母转账给陈女士的涉案款项,是张先生父母经过充分考虑,自愿将13万元转给陈女士,是张先生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张先生父母主张其转账给陈女士的涉案款项是以陈女士与其儿子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陈女士对此予以否认。
再次,结合转账时间、金额、陈女士所举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证实张先生知道其父母一直将涉案款项转给陈女士代为保管,亦不能排除涉案的部分款项用于陈女士和张先生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包括用于偿还债务。
最后,陈女士对收到张先生父母转账的每一笔款项后的使用去向及用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并作出了合理的说明。
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几点,张先生父母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陈女士取得的涉案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故应由张先生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信宜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损与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在诉讼中,这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本案中,张先生父母提供的现有证据显然不能证明陈女士取得涉案款项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故法院认定陈女士受领13万元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特此提醒,情侣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可认定为借贷、赠予、婚约财产纠纷及不当得利等,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转账的双方对当时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
【撰文】李阳诗
【通讯员】肖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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