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汕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汕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以12345专属号码为标志的电话、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共同组成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接诉和协调处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出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诉求事项,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之外,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各单位自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整合到12345热线。
12345热线工作遵循接诉即办、依法治理,未诉先办、主动治理,共建共管、多元治理的“三治理”原则;实行统一接听、统一交办、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四统一”机制。
12345热线接诉以下事项:
1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公共政策和政府工作等咨询;
2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求助;
3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投诉举报;
4对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国家部委和广东省有关部门驻汕单位,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的意见建议;
5其他应由12345热线接诉的事项。
12345热线不接诉下列事项:
①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事项;
②属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
③属于军队、武警等部队职责范围的事项;
④属于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职责范围的事项;
⑤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事项,或应当通过上述程序处理的事项;
⑥正在办理过程中或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完毕,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反映的事项;
⑦故意占用12345热线语音或互联网等诉求渠道、反映无实质诉求内容的事项;
⑧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⑨损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项;
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⑪其他不应由12345热线接诉的事项。
《办法》明确,承办单位收到12345热线交办诉求事项后,认为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承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的,视同受理。承办单位确认受理后,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负责将办理结果回复诉求人及反馈12345热线。
《办法》明确,承办单位在收到12345热线交办诉求事项后,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不是本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不予受理,并退回12345热线。承办单位退回12345热线的诉求事项,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提出转交其他单位办理的建议,及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或者经授权的有关负责同志签署的工作意见等。经市12345热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退回的,该诉求事项转交其他承办单位确认受理,受理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核不同意退回的,该诉求事项由承办单位继续受理,受理期限按首次接到诉求事项时间起计算。
承办单位确认受理后,按照下列期限办结:
1咨询类诉求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意见建议类诉求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3求助类诉求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4投诉举报类诉求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期限少于上述办理期限的,从其规定;
6在承办单位提交办结前、诉求人补充新情况的,办理期限重新计算;
7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及办理诉求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调整的,办理期限重新计算。
来源:汕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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