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因其使用上的便利
已成为社会大众使用
最为广泛的支付结算工具
但信用卡交由他人保管被盗刷
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判决持卡人陈女士应向银行偿还涉案款项。
基本案情
陈女士开办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在使用期间,由于设置的密码简单,在输入信用卡密码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主动将自己装有多张银行卡的手袋交给伍某暂为保管等原因,致使伍某利用帮助陈女士维护POS机、注册手机银行APP账号、微信及支付宝绑定银行信用卡等机会,掌握了陈女士的身份信息,窃取了她的信用卡密码、多张银行卡及两台移动POS机进行多次盗刷,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陈女士发现其信用卡等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法院判决伍某行为构成盗窃罪、贷款诈骗罪,并判令伍某将案涉款项直接退给陈女士。
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陈女士偿还涉案款项。但陈女士认为,其被盗窃信用卡,不是本人刷卡消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有妥善保管义务。本案中,陈女士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因对自身财物保管不善,使得伍某轻易窃取陈女士信用卡密码、多张银行卡及两台移动POS机。伍某利用上述信用卡、POS机多次盗刷时间长达两年,陈女士均未能及时发现。
其次,核对信用卡预留签名义务应由POS机的拥有者即特约商户承担,而涉案POS机系陈女士本人所有。由于伍某是使用真实信用卡并能提供密码在陈女士的POS机上进行交易,并非伪卡交易,银行通过识别真实信用卡及验证密码信息的方式已经尽到了保障信用卡安全及审慎审查义务,其亦依陈女士的挂失申请及时办理案涉信用卡挂失手续,没有造成陈女士扩大的损失,银行对陈女士信用卡被盗刷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后,伍某与陈女士之间的侵权纠纷与本案陈女士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伍某非信用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无论伍某是否向陈女士退赔,陈女士均应依据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江门中院上诉。该案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你
判定该类型案件责任承担的关键点在于审查持卡人是否尽到保护银行卡密码等关键信息的谨慎注意义务,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POS机特约商户或拥有者是否已履行核对银行卡预留签名义务,若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当谨慎保护个人资料、银行卡信息,设置相关银行短信、提高密码等级,防止信用卡资金被盗,否则需承担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被盗刷信用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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