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时隔7年有哪些新变化?

南方杂志党建频道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在2015年《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基础上推出的正式规定。与2015年相比,修改之后的《规定》,全文由19条调整为18条,有不少新增内容。

《规定》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进一步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与《规定(试行)》相比,《规定》有哪些新的变化,广东在探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中,有哪些积极的探索?本文试图一探。

参考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

《规定(试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2021年4月30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工作条例》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工作条例》要求,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规定》根据《工作条例》的要求,更细化地提出,在执行过程中,把《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适用人员进一步细化

《规定》明确表示,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

相对于《规定(试行)》“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大,适用人员更加明确,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覆盖。

强调激励有能干部

《规定》指出,要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相比《规定(试行)》中“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要求,增加了“优者奖”的内容。

《规定》和《规定(试行)》都强调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相对于《规定(试行)》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规定》进一步明确,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规定》的这些变化,可以看出应该是总结了近年来各地的优秀经验,强调对有能力的领导干部的激励与保护。

近年来,我省坚持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坚持教育与激励两手抓,积极建立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干事者撑腰。

佛山市委先后出台多份政策文件,宽容改革失误、推动担当有为,并于2017年底在全省率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担当有为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南山区2018年在该市率先出台《关于落实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明确11种容错情形,划清工作失误与明知故犯、无意过失与违纪违法、探索实践与有规不依等界限,给想干事的党员干部吃下一颗“定心丸”。

增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干部具有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试行)》规定了十种情形,《规定》提高了要求,总共规定了十五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仅对《规定(试行)》的十种情形进行了深化,删除了“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这一前置条件。而且提出了一些新的不适应担任现职的情形,例如:

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可以看出,《规定》细化了《规定(试行)》,总结了近几年在实践中的优秀经验,更加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我省在这方面也有积极的探索,例如,茂名市电白区积极打通能上能下渠道,激励干部担当作为,2021年到今年8月,全区提拔重用在乡村振兴、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一线等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干部;因工作不力或不作为、慢作为,被调离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区管干部7名。

提升对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

相对于《规定(试行)》中“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规定》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了新的要求,明确其“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

不仅如此,《规定》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规定》相对于《规定(试行)》的这些变化,提升了对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推进《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相信将有利于《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干部处理更加灵活

《规定(试行)》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规定》增加了“平职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等情形。

对被调整的干部,《规定》明确“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并且新增了“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记者】石静莹

【责编】张蓓蕾

【文章来源】南方杂志党建频道

【频道编辑】莫群 林琳

【文字校对】华成民  

【值班主编】刘树强 赵媚夏


编辑 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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