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未能证实借款真实发生 法院驳回“债主”诉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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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程某峰手持三张借款协议书,状告吴某平追讨借款7万元及其利息,双方一度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但两人在法庭中对于“借款”事项多个细节的说法存在重大矛盾。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认定双方均存在虚假陈述,案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真实发生,判决驳回了程某峰的诉讼请求,并根据双方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主观恶意及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程某峰罚款1万元,对吴某平罚款5000元。

借款官司疑点多多   原被告陈述均自相矛盾

2022年1月,河南男子程某峰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陕西男子吴某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借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的本金不同时期各有不同,但利息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并要求对方承担本案律师费1.4万元。

程某峰声称,2017年到2018年间,吴某平以要做个人投资名义向他借钱。他分3万元、1万元、5万元三次出借,双方签了借款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违约金。但借款到期后,对方还了2万元,还有7万元未还。程某峰拿出了三份《借款协议书》。

吴某平则辩称,这些借款都是先扣了部分利息再给本金的。他有转账和现金支付利息。借钱并非用于他个人投资,而是因为他赌钱输了,程某峰对此是知情的。他曾因赌博坐牢和被行政拘留。程某峰2017年至2018年在大朗镇从事民间放高利贷业务,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追讨他人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借贷的真实性存在诸多疑点。程某峰主张三份《借款协议书》的本金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吴某平,因当时手机不行,故没有转账交付。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双方在三份《借款协议书》签订时存在大量互相转账记录,可见双方均熟悉微信转账的操作方法,并以此作为常用的款项往来方式,现金交付借款本金缺乏必要性,难以认定真实发生。程某峰主张吴某平归还了第一份《借款协议书》的2万元本金,但对归还方式、数额、时间的多次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亦缺乏合理解释。对于三份《借款协议书》的借款用途、利息支付方式,程某峰的前后陈述也是矛盾的。对第一份《借款协议书》的手写备注还款情况,程某峰的解释与备注内容的字面意思相差甚远。同样,吴某平对案涉借贷诸多细节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颠三倒四,部分与程的陈述一致,部分与程的陈述存在重大差异。可见,双方均在隐瞒关键事实。

经查,吴某平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前科,程某峰曾向多人放贷。2021年7至10月期间,程某峰曾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多宗民间借贷诉讼,涉及的借款人除了本案的吴某平外,还有其他6人。本案中,程某峰追索律师费1.4万元,其提交的民事案件委托合同显示,合同约定律师费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并在程某峰实际收款时或接受偿还欠款代替方案时支付。即律师费数额尚不确定,亦未实际支付。

证据未能证实借贷真实发生  法院驳回诉请并罚款  

2022年2月,程某峰、吴某平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内容为双方确认吴某平尚欠程某峰借款本金7万元,双方同意吴向程归还6万元本金了结本案。因双方对本案陈述的基本借贷事实存在重大出入,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规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程某峰要求吴某平还本付息并赔偿律师费,法院均不予支持。

2022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程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两人并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因两人存在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2022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两人的主观恶意及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程某峰罚款1万元、吴某平罚款5000元。程某峰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目前,程某峰已缴纳上述罚金,而吴某平一直未缴纳,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

【法官说法】为何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  梁美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调解的前提是事实清楚,且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均存在多处自相矛盾,诸多证据存在疑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嫌疑,故法院对其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法律小知识】妨碍民事诉讼,个人罚款最高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文字: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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