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出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图“躺赚”租金,不料却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近日,韶关浈江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2年初,背负网贷压力的高某四处筹钱还贷,正当他为钱发愁的时候,高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发布招聘兼职消息的网友“炮哥”(在逃)互加为好友,通过聊天在明知“炮哥”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收购银行卡的情况下,仍然与“炮哥”约定,将自己在各大银行开通的银行卡租给“炮哥”,并按约定将银行卡绑定在“炮哥”提供的手机号码,以此获取每张卡的月租1000元人民币。
让高某意想不到的是,在短短的十余天内,四川、河北、云南、江苏、安徽、重庆等省市的数十名被害人因被网络诈骗分子以“刷单”“买大小”“买单双”等方式诓骗,分别将被骗款项转到其租给“炮哥”的几张银行卡内,诈骗金额达41.3万余元。高某也因租卡行为帮助了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资金转移渠道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徐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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