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约束的不仅是行驶的车辆,还包括行人。日常生活中,行人横穿马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那么,行人不走人行横道被汽车撞倒受伤,是否应担责呢?近日,梅州五华法院就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令行人承担10%责任。
案情回顾
七旬老人横穿马路遇事故
2021年10月26日7时50分,陈某驾驶粤号牌小车从棉洋镇往安流方向行驶,途经某路段时与正在横穿马路的75岁老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一人受伤、粤号牌小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对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刘某将陈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现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争议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同等过错。
刘某表示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没有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证明双方认可事故的责任划分,应由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结果
驾驶员承担90%责任 刘某承担10%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为此事故是由于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民事侵权纠纷诉讼中,不能仅仅从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应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的大小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方显公平。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本应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特别是在转弯处应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后再缓慢经过,力求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陈某违反了一位驾驶员应当具有的高度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应负绝大部分责任。
事故发生时,刘某在无人行横道标记线的转弯处横过马路,距离事故地点不远处有人行横道标记线,刘某没有从人行横道标记线横过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故刘某的行为也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陈某的过错程度大于刘某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陈某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绝大部分责任,即9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即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陈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陈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全媒体记者】黄韬炜
【通讯员】陈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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