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营造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新格局,全方位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汕头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聘任、依照本制度赋予的职责、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的志愿者。社会监督员不属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能够客观公平地开展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员对全市各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等进行社会监督,并及时向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违约行为线索,同时提出合理、公正、客观的意见和建议;对全市两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行为进行监督;主动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医疗保障知识;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听取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此外,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和内容包括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参保人员的监督,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其他违反医保政策法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监督。社会监督员可通过明察暗访、走访群众、接受群众投诉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收集意见建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应邀参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宣传。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工作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不得以社会监督员身份或履行社会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工作中接受或索取财物;在监督过程中,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应当回避;遵守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在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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