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整、准确落实居民医保政策,便捷高效为居民办理相关医保业务,方便参保人了解政策,区医保局将对居民参保、待遇中常见问题分别予以解析。现在,对居民医保关系部分常见问题进行解析。
一、针对异地务工子女父母参保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点: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参保职工一方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其子女可以以异地务工子女身份参保;
2、子女随生母一方生活,继母有职保,但是因继母未对及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该子女不可随继母以异地务工子女身份参保;
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养父母一方参加职工医保的,养子女可以以异地务工子女身份参保。
二、针对7月1日后居保新生儿参保。结合惠府【2021】1号文附件第一点第五项政策要求,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才能视为当年出生的本地新生儿,异地新生儿(在惠异地务工子女人员)按异地务工子女规定参保。参保人办理职保转居保业务,要符合参居保前职保连续3个月内(含)无缴费包含参保人当月或上月有职保缴费,职保停保后购买居保,视为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例:2022年职保缴费至5月,而6月、7月、8月未缴费,8月参居保缴费,就视为职转居,9月后再参居保就视为新参保,需缴纳含财政补贴部分金额。)
三、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学龄前子女在选择参居民医疗保险的时候,按照非本市入户(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的新生儿(不区分是否8个月内)参保,参保身份里选择“学龄前儿童”进行区分,区分后不会按照本地新生儿政策享受出生之日起因病住院发生的政策内费用进行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在惠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按照次月生效进行享受医疗待遇。另外在录入参保登记时,本市入户的新生儿(出生8个月内)参保时,参保身份里选择“新生儿”。
四、关于医疗救助对象是否可以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无发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个人缴费是否继续退还。
1、根据粤医保函〔2021〕333号文第十九条要求,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2、根据粤民函〔2018〕2137号文要求,救助对象纳入救助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获得资助的,应按其实际缴费退还参保费用。需区分参保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如已纳入救助对象,则按粤民函〔2018〕2137号文执行,否则则按粤医保函〔2021〕333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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