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增6+1~多条地铁线路及场所涉及人员需报备、测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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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新情况

9月4日0-24时,全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61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6例;另有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

2022年9月4日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2022年9月4日0时至24时,全市新增本土确诊病例6例和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例,另有2例此前已公布的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

新增6例本土确诊病例和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情况

本土确诊病例1:女,35岁,居住在番禺区大石街道。

本土确诊病例2:男,27岁,居住在番禺区大石街道。

本土确诊病例3:女,69岁,居住在海珠区江南中街道。

本土确诊病例4:男,69岁,居住在海珠区江南中街道。

病例1-4均为我市此前公布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管控中发现。

本土确诊病例5:男,33岁,居住在天河区珠吉街道。

本土确诊病例6:男,25岁,居住在番禺区大石街道。

病例5、6是单位同事,均为我市此前公布病例在大石街道活动关联人员,在重点人群排查中发现。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女,68岁,居住在荔湾区龙津街道。为我市此前公布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管控中发现。

上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均已闭环转运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八医院隔离治疗,目前情况稳定。

 广州疾控 

乘坐过以下地铁车次的市民请立即报备并就近做核酸!

因疫情防控需要,在8月29日-9月3日以下时间段相应区间站曾乘坐广州地铁二号线、三号线、五号线、广佛线以及在相应站内换乘的市民朋友,请主动向社区报备并就近进行核酸检测,做好3天2检及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不适请及时就医。

(点击查看大图)

海珠区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海珠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9月5日0时起调整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

一、海珠区低风险区(北至滨江西路—滨江中路、南至昌岗西路—昌岗中路、西至珠江、东至东晓路区域),继续实施“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区域内暂停堂食,密闭半密闭场所和休闲娱乐场所暂停营业。

二、海珠区北至昌岗西路-昌岗中路、南至石岗路—工业大道南—新滘西路、西至珠江、东至东晓路—东晓南路区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恢复堂食服务,密闭半密闭场所和休闲娱乐场所恢复营业,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三、海珠区(除中高风险区外)中小学阶段学校、幼儿园有序恢复线下教学,师生员工返校前提供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校后一周原则上家校“两点一线”,核酸检测两天一检。校外培训机构、托育、托管机构有序恢复线下服务。

以上措施,将根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因疫情防控需要,请在相关时段到过以下重点场所的人员,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备,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重点场所名单见下表,后续将按实际情况更新。

 天河区 

广州天河疾控提醒:

到过以下场所的人员请立即报备并核酸检测

因疫情防控需要,请在相关时段到过以下场所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联系报备,并前往就近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同时按照社区和疾控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健康管理,相关场所名单后续将按实际情况更新。

 番禺区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工作要求,番禺区于9月4日现调整相关风险区域和防控措施如下:

一、将大石街大维村由低风险区调整为中风险区,实行“足不出区、错峰取物”管理措施。

二、大石街辖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暂停返校及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教学,托育、托管机构暂停服务。

8月29日以来居住在大石街的师生暂停离开大石街跨区域返校。

三、南村镇、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辖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含饮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等)继续暂停大厅堂食服务,禁止一切聚集性用餐活动(含自办宴席)。

大石街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含饮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等)继续暂停堂食,只可提供到店自取、网络或电话等外卖订餐服务。

四、从9月5日0时起,番禺区低风险区(南村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内居民按规定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出行,其他镇街恢复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

五、其他疫情防控措施,继续按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31号、32号通告规定的措施执行。

上述所有措施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实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

严防疫情传播

守护我市居民身体健康

广州疾控提醒

以下来(返)穗人员,及所有穗康码“红码”“黄码”人员请跟所在社区(村)、单位、酒店主动报备,或者通过穗康码小程序来(返)穗申报功能主动申报,接受社区相应的健康管理。

重要提醒

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将被处罚或追责!

近期国内多地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但有些人却不愿意配合核酸检测

注意!

这可能构成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品:南沙区融媒体中心

来源:广州卫健委

编辑:chensl

投稿邮箱:nanshane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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