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某地一小区业主
被相关部门处以
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据了解
该业主违法将电动自行车
私自停放在楼梯间内
并从家中私拉电线充电
充电过程中
车辆自燃并发生爆炸
造成1人重伤
业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因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未能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被相关部门处以4万元罚款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
或将电池带回室内充电
所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
案例一
2022年8月10日,浙江某地一出租房发生火灾,阳台被烧毁。幸运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认定事主王某因违规将电动车的电瓶放置室内充电,充电过程中电瓶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起火。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
2021年10月4日,广西某地一租户吴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室内充电。充电中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炸裂起火引发火灾,导致2人死亡,财产损失27447元,吴某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
2019年6月11日,云南某地一处民房发生火灾,6人不幸遇难。经调查,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致人死亡。两名责任人因犯失火罪,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律条文
2022年7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
小伙伴们一定遵纪守法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
严禁进楼入户
安全提示
最后提醒
请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以及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来源:中国消防、广东消防、中国应急管理、贵州消防
▌编辑: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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