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丰台检察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身份证件更需妥善保管。因大意或疏忽导致身份信息泄露,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导致诉累缠身甚至无故承担大额债务。近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存在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经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予以改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和王某系夫妻,二人在京打工期间因需租房曾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房东管理。2008年,房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二人身份证件,通过伪造二人股东会决议签名的方式将二人变更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原有股东退出该公司。
2009年,该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清算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2010年开始,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与甲公司发生诉讼,后因债权无法实现而以甲公司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因联系不到甲公司及其股东陈某、王某且不能获得公司账册无法清算,法院终结清算程序。
2017年,乙公司以陈某和王某作为甲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甲公司无法清算为由,将二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对甲公司的246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陈某和王某二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案件执行过程中,陈某和王某才知道自己已经成为了甲公司的股东且背负大额债务,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陈某和王某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由工商登记部门作出撤销二人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决定后,采取监督措施对原生效判决予以纠正。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谨防被他人冒用。
尤其要注意有关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在需要使用时,应当在该证件复印件旁标注“仅限某项事项使用”等字样,降低被他人滥用的风险,避免出现不知情情况下的担责情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