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我市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成效,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履职任务,推进我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广东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实施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多种检查(核查)方式实现监督管理全覆盖。
(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制定年度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印发检查工作指引,明确监管项目清单、检查方式和重点检查内容。严格规范监管程序和行为,做到检查前有明确通知、现场检查时规范记录、检查后及时印发检查意见,并跟踪落实,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督、有迹可寻。
(三)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方案变更报批、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防治措施、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运行、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方案实施情况、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工作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监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自觉履行法定职责。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检查项目库。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入库,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完成项目库、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项目移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项目库。两个项目库进一步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二)全面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对全市在建项目、年度新审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项目进行核查。
(三)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点查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报备擅自投产使用、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弃土弃渣等违法行为。
四、检查(核查)项目确定
采取日常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日常抽查项目在检查项目库中随机抽取。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全面检查:
(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
(二)被投诉、举报的;
(三)前次方案检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而再次申报的,或前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的,或前次验收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存在重大水土流失问题的;
(五)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重点检查的其他项目。
五、检查(核查)方式
检查方式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检查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六、检查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检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有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是否符合要求。
(二)在建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和管理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流失隐患及危害情况;弃土(渣)场安全生产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历次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自主验收项目水土保持主要程序履行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废弃土石渣堆置情况;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完成情况;水土保持设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七、现场检查(核查)程序
开展检查工作应做到检查前书面通知、检查后及时印发检查意见,确保有据监管、有序检查、有迹可循。检查程序包括准备阶段、检查阶段、检查结果印发阶段、整改落实及责任追究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全年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时间安排、检查项目及检查方式等。
2.印发检查通知,明确具体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提前告知参检各方。
3.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迎检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准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承诺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设计文件等材料,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项目还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文件。
(二)检查阶段
1.资料检查。查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承诺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相关资料,水土保持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资料,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资料等。有弃土(渣)场的需查阅弃土(渣)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资料。依法依规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项目查阅监理报告、监理日志,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文件以及监测实施方案、监测报告。已经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还需查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文件。涉及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的还需查阅变更报批资料。有历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的还查阅相关监督检查意见和整改落实资料等。
2.项目建设现场检查。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检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布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措施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实施进度及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的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弃(排)土(渣)等重点区域或部位的防护、拦挡、排水及其安全生产等措施,对大型弃渣场、取土场和高陡边坡应重点检查。有历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的现场还应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应详细记录检查地点(如标段、桩号)、措施类型、设计要求、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并拍摄现场照片(照片上应显示日期)。
3.交换意见。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应与建设单位现场交换意见,填好检查记录表。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在建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1),涉及弃土(渣)场的项目还需填写《弃土(渣)场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2),执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的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记录表》(见附件3)。
(三)检查结果印发阶段
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核实检查情况并印发检查意见送达生产建设单位。
1.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在检查结束后,根据现场和资料检查情况,形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相符”“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基本相符”或“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检查结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结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或内容无效。
①项目建设内容及组成不全面,存在重大漏项;
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引用的资料不准确,存在重大错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报告。
(4)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
①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
②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
③防治标准等级界定不合理,无法满足防治要求;
④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存在明显缺陷。
(5)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
①技术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②技术审查结论与实际明显不符。
对于检查中不存在上述所列问题,但存在较多其它问题的水土保持方案,检查结论应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基本相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检查意见格式参见附件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检查意见格式参见附件5。
2.在建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在检查结束后,及时核实检查情况,出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见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监督检查意见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对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1)依法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2)生产建设单位未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或者相关设计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
(3)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未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
(4)存在水土流失现象或水土流失隐患而未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的;
(5)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而未开展的;
(6)依法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7)依法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而未办理缴纳手续的;
(8)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合格而未进行报备直接投产使用的;
(9)未落实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中承诺事项的。
3.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在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和资料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意见表》(见附件7),形成“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或“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1)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2)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3)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
(4)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5)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6)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的;
(7)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9)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整改落实及责任追究阶段
1.督促整改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水务局应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咨询。
(1)对于方案检查结论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与承诺基本相符”的建设项目,应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检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建设项目应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责令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
(2)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生产建设单位应积极响应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3)对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列出问题清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依法进行处罚。
2.责任追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认定问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跟踪落实问效。对生产建设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的生产建设单位,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议、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八、廉政建设
水土保持检查(核查)人员要强化廉政意识,杜绝腐败行为。检查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水土保持监测、评估、方案编制等单位应当坚持廉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本职工作,不得瞒报、漏报、编造数据。
九、附则
本指引由东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国家和广东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扫码可提取相关附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2.弃土(渣)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记录表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检查意见(参考模板)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检查意见表(参考模板)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参考模板)
7.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意见表(参考模板)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