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鬼转走”工行2.5亿存款案追踪 受害人损失4000余万起诉工行未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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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今年3月,本报曾经刊发稿件《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背后 各方争议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引发关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原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梁建红一审因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日前,该案受害者之一徐先生将梁建红与工行广西分行、南宁分行以及南宁分行枫林路支行原行长方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自己近4500余万元的损失。

日前,法院线上回复表示:徐先生起诉涉及梁建红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一审审结,判项涉及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徐先生的损失已被包含其中,应通过刑事追缴程序退赔,因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徐先生应等待二审结果,若二审结果仍支持退赔经济损失,徐先生应当待案件生效后,通过刑事执行程序追回损失,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为填投资窟窿转走2.5亿存款

1977年出生的梁建红,此前系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南宁中级法院判决显示,由于家庭变故,梁建红从2011年11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想通过工作以外的其他渠道赚取收入,到了 2018年初,由于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其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由于资金紧张,于是产生了制作假的大额存单,去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去将储户在工行的大额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 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为顺利窃取银行客户即被害人的存单款,梁建红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汽车公司)财务时蓓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判决书显示,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苏某、石某等人提出其个人的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 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 去核实客户身份。

具体操作中,在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梁建红让时蓓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蓓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蓓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蓓。时蓓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蓓控制的账户。

经鉴定,梁建红、时蓓通过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此外,法院查明2013年起,梁建红以融资进行资金拆借过桥业务为由开始向他人高息借款。2016年,梁建红实际控制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厚公司”),以中厚公司与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合作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为由, 虚构中厚公司需要大量资金经营,资金在中厚公司运作无风险,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虚构工商银行与广西大联金融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吉笙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点线品圆商贸有 限公司合作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事实;虚构中厚公司新增创新经营渠道、培植新公司准入农行做汽车分期担保业务模式等融资业务模式,以口口相传、召开宣讲会、在微信群组发送融资信息等方式宣传上述业务项目,向集资参与人许诺 给予2.5-6%不等的高月息,获取集资参与人信任,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取得集资参与人资金后,梁建红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之前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及高额利息,少部分用于中厚公司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经营,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购买房产等。经鉴定,梁建红共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35.55亿元,转回集资参与人本息34.88亿元, 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49亿元。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一审以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梁建红无期徒刑,今年3月,该案进入二审,目前尚未宣判。

受害人起诉要求被告人及银行共同赔偿近4500万损失

今年8月初,梁建红案件的被害人之一徐先生将将梁建红与工行广西分行、南宁分行以及南宁分行枫林路支行行长方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自己近4500余万元的损失。

徐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2016年10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工行南宁分行的领导的梁建红,自称拥有工行内部资源的梁建红向他详细介绍了工行南宁分行的存单、车贷、不良贷款处置业务等多个项目。随后,徐先生经梁建红邀请前往南宁市参加了工行南宁分行投资项目介绍会。该会议的主持人是梁建红,会议地点在工行南宁分行的办公楼内的会议室。

徐先生说,在项目宣讲中,梁建红声称,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中厚公司”)因与工商银行合作的汽车分期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募集资金。在此过程中,梁建红当众出示了《关于同意广西大联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启动二期核销资产包处理并追加合作保证金的批复》(工银桂复(2016)282号)、《关于申请南宁中厚汽车销售公司增设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后台处理终端的请示》(工银桂复(2016)169号)、《关于同意南宁中厚汽车销售公司增设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后台处理终端的批复》(工银桂复(2016)178号)等文件。

“梁建红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中层领导,又出示了盖有该行公章的公文,还在南宁分行的办公楼里介绍所谓的投资项目。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工作身份介绍工行的投资项目,我一个普通人怎么能不相信呢?“徐先生说,梁建红从他本人处集资8156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尚有44919116元没有归还。

徐先生起诉认为,梁建红利用自身工商银行领导真实身份,加上工商银行原枫林支行原行长方萍的配合,在工作时间通过柜台将虚假的保证金余额单据递出来交给他本人。梁建红和方萍的行为让他相信两人是职务行为,所以广西分行与南宁分行也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今天上午,工行广西分行郑先生回复此事时表示,徐先生不是该行的储户,也没有与该行进行过直接联系。目前,银行方面正在等待法院的二审判决,也希望储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对于徐先生的起诉,广西法院短信平台线上回复表示:“您起诉涉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梁建红等人盗窃、诈骗、伪造金融票证、集资诈骗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一审审结,判项涉及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您的损失已被包含其中,应通过刑事追缴程序退赔,因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审尚未生效,故您应等待二审结果,若二审结果仍支持退赔您的经济损失,您应当待案件生效后,通过刑事执行程序追回损失,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梁建红的一审判决显示,判决第五项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和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编辑: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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