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睡眠黑科技”?“助眠神器”?严查!

广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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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系列违法行为。

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广告违法行为案

2022年4月8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4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2日,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网店并销售一款“太空舱睡眠仪”,该网页发现有“睡眠黑科技,CES低频脉冲、物理助眠,一握入睡、雷打不动”“失眠专用、助眠神器”“降低头痛程度、提高内啡肽素”“TSNS低频脉冲有效改善体内各种神经递质的分泌”等文字表述。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9月20日起,在某购物平台的自设网店并上架销售一款名为“太空舱睡眠仪”的商品,当事人发布该商品网页广告时,内容包含“一握入睡、雷打不动”“失眠专用、助眠神器”“降低头痛程度、提高内啡肽素”“TSNS低频脉冲有效改善体内各种神经递质的分泌”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习惯通过宣传广告认知产品的消费心理,故意夸大产品功能,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从而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可能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而错失及时治疗的机会,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广告严格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广告市场,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供稿:执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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