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离婚
约定两个孩子都归父亲抚养
但实际上其中一个孩子跟着母亲生活
那么问题来了
母亲能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基本案情
麦某、郑某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9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等等
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儿子小强(化名)、女儿小丽(化名)归父亲郑某抚养,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以及在未参加工作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郑某负责。
因郑某平时工作比较忙,麦某、郑某协议离婚后,女儿小丽一直跟随母亲麦某生活,由麦某照顾。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麦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丽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某工作较忙,在教育陪伴孩子方面可能会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小丽在原、被告离婚后,一直跟随麦某学习、生活,且小丽系2015年5月出生,至今亦只有7岁,尚属年幼,在心理上对母亲有天然的较强依赖性,其健康成长需要母亲的关爱和教育。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遂以“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对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小强由郑某抚养,抚养费由郑某承担。小丽由麦某抚养,抚养费由麦某承担。在不影响小强、小丽正常生活、学习与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下,麦某、郑某可以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子女,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
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是要全面审查父母双方的优势和劣势,不但需要关注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还需要对案件中涉及情感、精神等层面的因素加以审查分析。
二是要准确厘清父母自身条件与外在助力之间的优先次序。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助力作为一方优势考量的前提应该是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条件相当。
三是正确把握子女个人意愿在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法官应把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的意见作为判定抚养权归属时的重要因素考虑,但因未成年人认知的局限性,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抚养意愿不能代替法官的综合判断。
四是要注重法院判决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部分当事人在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会采取过激手段,如抢夺、隐匿子女,不让对方探望,甚至采取暴力恐吓方式,对于这些情况,法院应当旗帜鲜明地反对,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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