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短短一月便离婚,婚前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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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相识,201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女方于2019年2月18日起诉离婚。

原告朱某(男方)婚前为被告孙某(女方)出资100余万元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而该房产、车辆均在婚前登记于女方个人名下,并由男方支出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

普法君说法

原告朱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礼节性赠与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同, 本案的赠与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缔结则财产赠与完成。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无须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两个人结婚时间较短,闪婚闪离或者结婚不到一年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人一方的期待,则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

本案中,原告朱某购买房屋、车辆属于大额资产,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均以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

本院酌情考虑被告向原告部分返还,即实物的价值累计后,酌情返还赠与金额的8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一千零四十一条至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特别在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短暂婚姻获取巨额财物的情形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该案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也引导了婚姻家庭生活的善良风尚,对树立婚姻家庭文明、弘扬婚姻家庭美德有着良好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导向,通过个案既维护了公平的社会基本价值,又弘扬了社会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金华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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