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简况
2020年9月13日,中山市横栏镇富横西路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罗某需要将一台可倾压力机从横栏镇运送到古镇镇,其分别以200元和100元的价格让货车司机张某与叉车司机黄某汉进行搬运工作,其中黄某汉负责将可倾压力机搬运至货车上。
9月13日9时左右,黄某汉用自带的钢丝绳绑住可倾压力机,然后使用货叉叉着钢丝绳将可倾压力机吊运到路边,期间黄某汉嘱咐周围人员不要靠近叉车。黄某汉准备将可倾压力机吊运到张某停在路边的货车上时,张某不同意将可倾压力机以吊运方式吊到车上,要求黄某汉使用叉车的货叉插进可倾压力机底部孔洞的方式托起可倾压力机搬到货车上。黄某汉认为这种方式有一定危险,但张某仍坚持自己的方法。黄某汉按照张某的要求使用叉车将可倾压力机托起并运到货车旁边,期间其看到张某在货车车尾位置(离叉车约3米左右)。黄某汉开始使用货叉将可倾压力机托起装进货车车厢,当货叉升高到1.95米的时候,其发现张某走过来靠近叉车,黄某汉立即制止张某,但此时可倾压力机突然发生倾翻,砸到了张某背部,导致其受伤。黄某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张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教训关键词
01无证操作叉车,未做好固定措施进行作业
黄某汉(未取得叉车操作人员证)使用叉车托起货物时,未对货叉上的可倾压力机采取固定措施,在未确保叉车作业危险区域无其他人员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货叉上的可倾压力机突然失去平衡发生倾翻,导致事故发生。
02无视安全风险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在叉车作业期间,张某擅自进入到叉车作业的危险区域。
03违规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操作资质人员
罗某将可倾压力机的搬运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操作资质的黄某汉。
事故责任追究
01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黄某汉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02罗某违法发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移交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03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事故反思
宁绕十步远,莫走一步险。无数次的生产安全事故警示着我们,安全生产不可轻视任何隐患。在该起事故中暴露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错误的搬运方式和擅自进入叉车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心存侥幸,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将安全生产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做到一丝一毫不放松,一时一刻不懈怠,以“零容忍”的态度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形成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采编: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执法二科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