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刑事责任+罚款120多万——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不重视的代价!

广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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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并非儿戏

“员工违法,企业有责”

若货车驾驶员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司机、企业都罪责难逃! ↓↓↓

▲事故现场图片

2021年9月29日,中山市一货车驾驶员邓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路段,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向右侧变线超车时,恰遇欧某(男,66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乘客柏某(女,36岁)、雷某(男,2岁)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同向并排行驶至其视觉盲区,双方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

调查组发现事故背后不仅有肇事司机的责任

还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缺失

经查,肇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系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事故调查组重点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调查。

经核查,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  虽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例会制度,但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

►  责任机制不健全。公司虽建立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奖惩机制,但没有对从业司机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也未建立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台账。

►  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公司员工缺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经验。

► 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就上岗,缺乏应有的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作为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的黎某明

虽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

但其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的失责,司机的违章

最终导致了这起悲剧!

涉事人员及企业

被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处罚结果

2021年10月1日,肇事货车驾驶员邓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7月13日,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黎某明被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66000元,另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调查组还建议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8月4日,中山市广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1140000元。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

如果企业“一把手”、实际控制人

对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

不重视、不落实

等待你的将是严肃的追责

轻则被处以高额的罚款

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起事故就是典型的警示案例!

来源:中山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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