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从便捷业务办理、设置补贴奖励、实施税收优惠、加强金融支持、强化人才支撑等五大方面制定了17条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持续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活力、竞争活力、创新活力,为市场主体成长壮大保驾护航。
《实施意见》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聚焦解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发展壮大过程中普遍需要的融资支持、税收优惠、人才支撑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政策、优化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发展、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
1. 企业登记机关一并办理转型后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 放宽名称登记,“个转企”企业名称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3. 开辟“个转企”绿色通道,在市镇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服务专窗。
4. 开通“个转企”线上服务平台,实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
5. 构建7×24小时企业诉求“马上办”响应工作机制。
6. 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将适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可享受相应资金补助。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实现高成长的,可按规定享受新升规及高成长等相应资金补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满足相关申报要求的项目,完工后可申请省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
2. 鼓励各镇街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奖励补贴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贷款贴息以及奖励等。
1.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 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产权登记证,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缴纳交易手续费、登记费、过户税费等,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4. 转型后的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按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型企业办理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
5. 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6.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 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转型后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新金融政策支持,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落实支付手续费减负政策措施,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转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助保贷”政策支持,升规后享受“助保贷”贴息。
2. 加大自主创业资助和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人员发放初创企业、社保、场租、吸纳就业等扶持补贴,对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合伙企业、小微企业分别提供最高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围绕个体工商户转型发展需求,大力推进新业态、新职业、创业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转型企业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国家和省部署延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减轻转型企业负担。
转型后升规的工业企业可享受《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35号)及后续修订文件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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