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开展20多年,面对新时代的新需求,针对法律援助工作现实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即日起,“三水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专栏将对我区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报道。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李某某等六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入选佛山市2022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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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湖南省某工程公司承建了三水爱伦堡某建筑工程,该公司将工程中的木工工作发包给了谢某某,2018年8月15日,李某某等六人经谢某某介绍,开始从事该工程木工工作,于2019年2月25日完工。但李某某等六人仅领取到公司发放的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部分工资(工资发放方式是:由公司的财务现金支付部分生活费,当工资累计到一定的时候再统一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尚拖欠共约11万多元工资,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李某某等六人面临公司不发放剩余工资,同时也不承认拖欠工资的情形。
案件办理
为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李某某等六人于2019年12月4日来到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求助。区法律援助处通过认真细致分析案情,确定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经审查后当即受理,并指派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彭国强律师跟踪办理。彭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李某某等6人,就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该公司与谢某某之间的关系、欠薪的具体数以及手头留存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梳理。经过沟通了解,发现用人单位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原因是认为其与李某某等六人没有发生劳动关系,与李某某等六人发生劳动关系的实为谢某某,所以不应当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彭律师尝试与湖南省某工程公司进行调解,已期能尽快拿到拖欠的工资,但被用人单位拒绝,为了尽快让李某某等六人拿回所拖欠的工资,承办律师决定直接为他们申请劳动仲裁。
2020年3月30日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仲裁委认定李某某等六人对拖欠工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所提交的关键性证据材料没有湖南省某工程公司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谢某某的签名,且湖南某工程公司和谢某某均没有到庭参加仲裁,区仲裁委无法核实到上述关键性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对相关证据材料不予认定。2020年4月27日,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了三劳人仲案字(2020)155—16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李某某等六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的结果让李某某等六人无法接受,于是向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人社局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虽然公司也派人进行了协商,但双方协商无果。
2020年5月14日李某某等六人再次来到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继续指派彭国强律师办理。2020年6月26日彭律师为他们起诉到了三水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提出支付被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经缜密分析,认定湖南某工程公司和谢某某应当对支付李某某等六人的工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
1.用人单位湖南某工程公司与谢某某实为发包承包关系,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谢某某,公司与谢某某之间形成了非法分包关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湖南某工程公司应当对谢某某拖欠李某某等六人的工资差额承担垫付责任。
2.谢某某承包了发包人湖南某工程公司分包的某工地工程后,雇请了李某某等六人进场施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的规定,湖南某工程公司承担支付李某某等六人工资差额的责任后,依法可以向谢某某追偿。另外,顾及到第三人谢某某也是带班工人,放弃追究谢某某的法律责任。
2020年7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湖南某工程公司辩称李某某等六人是受第三人谢某某雇请,其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给第三人谢某某,应由第三人谢某某支付工资,且对六人工资差额提出异议。
庭审判决
2020年7月28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607民初2917-29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湖南某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谢某某属于非法分包,应承担第三人谢某某拖欠李某某等六人工资的垫付责任。对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由于湖南某工程公司未能举证,支持李某某等六人主张的工资差额。判决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十天内垫付李某某等六人工资差额114900元。湖南某工程公司和谢某某未再上诉,李某某等六人最终拿回了被拖欠的工资。
案件点评
一、践行能援尽援工作理念。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紧紧围绕为民应援尽援的宗旨理念,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服务重点,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审查;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进行财产保证等紧急情况的特殊案件实行“先援助、后审批”;对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劳资纠纷案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提前介入,缩短维权周期。本案中,在受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区法律援助处即刻对受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申请人有六人且均系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关系国计民生,是国家一直以来致力于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因此,区法援处经审查后即刻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进行跟踪处理。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是一起追索工资报酬的案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区法援处积极落实这一政策,本案考虑到申请人缺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等基本证据,因此承办律师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手段,包括开展好调解、调查取证工作,找到与案件相关线索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细致、精心尽责,最大限度协助受援人查明了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每个工作环节细节均体现了我区法援服务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少操心的服务理念,让农民工切身感受到来自政府社会的温暖关怀。
三、专业法援服务赢得民心。为受援群众争取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服务标准之一,通过分类管理,精准服务的方式,区法援处最大限度发挥法援律师服务效能。事实证明,根据不同案情,指派法律专业相应领域中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对受援人的诉求得以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承办律师有着多年为农民工维权的工作经验,其通过细致梳理用工细节,认真收集相关证据,查找适合本案的法律法规,申请事由最终被法院采纳。同时承办律师爱岗敬业精神也改变了案件最终走向,本案历经劳动仲裁结果不利、调解协商未果、一审最终胜诉三个阶段,特别是仲裁裁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区法援处并未放弃援助服务,而是继续指派同一律师跟踪处理,承办律师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孜孜不倦的追求精神,既保证了案件处理的延续性,也为案件最终胜诉奠定了基础,还进一步增进受援人和承办律师之间的信任和协作,提升法律服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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