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接受对方大额款项,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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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

男女双方互赠财物的行为较为普遍。

但是,若爱情走到了尽头,

大额的金钱给付行为

该如何认定与处理?

近日,麻章法院审理的一起

因恋爱期间金钱往来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

就该问题给出了答案。

案件回顾

梁某因工作原因与李某相识。梁某在追求李某成为恋人关系期间,应李某的要求,在2021年9月至10月,通过银行、微信和支付宝等多次转账给李某,合计金额23万余元。当年12月,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之后,因需用钱,梁某多次向李某催促还钱,但李某没有归还,并称梁某的转账是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故酿纠纷,梁某遂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23万余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给原告梁某。

法官说法

该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首先,原、被告存在恋人关系,虽然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被告也没有立下借贷凭据;但原告亦未明确表示为赠与被告,且原告在短短两个月内每笔转账数额较大。故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为借款,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假设被告主张涉案23万余元是原告在双方恋爱期间对其赠与,但该赠与行为也是一种基于巩固恋爱基础或者以结婚为目的一种赠与,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庭审中,被告承认涉案款项是原告在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分多笔转账,但双方恋爱关系于当年12月已解除,故应视该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行为理应解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被告也应向原告返还涉案款项。综上,由于涉案款项23万余元,属大额财物范畴,已超出双方恋爱期间用于共同消费的一般标准,而原告也没通过其他任何形式表示涉案款项是赠与被告。结合被告亦存在转账还款给原告的事实,故对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供稿|李海荣 邱海龙

编辑|吴文杰

审核 | 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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