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新手机未用已被激活 法院判决退回购机款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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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蓬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新购手机被提前激活而引发的纠纷。法院认为,如若所购手机的首次激活时间早于买方收到手机的时间,买方有权主张退款,但因出卖方个人并非专门从事手机销售的经营者,买方主张三倍赔偿不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李先生通过微信从陈某处新购一台苹果手机,在激活时他发现手机竟然在购买前的十几天已经被提前激活了。但卖方陈某以售出手机并非“翻新机”为理由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

购买方李先生提供的维修检测报告、涉案手机系统显示内容等证据充分证明涉案手机在购买前已被激活,售后保修期不足一年,且陈某在交易过程中未告知对方手机可能存在提前激活的情况,事后也未能提供手机进货合法渠道,无法证明涉案手机为全新一手手机,李先生有权主张退回购机款11330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原则,但该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责任主体是经营者。在本案中,个人卖家陈某并非专门从事手机销售的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者的法律定义,故原告从个人买家处购买涉案手机的行为无法受到该条法律的保护。故李先生主张的惩罚性三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为降低不慎购买“二手机”、“翻新机”风险,更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建议消费者到正规的经营门店选购手机,并及时检查手机状况。如果怀疑新买手机并非全新货品时,可到手机生产商授权的维修门店进行检测并出具专业检测报告作为证据以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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