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注意啦!
武江区的部分道路(街区)
将实行严格管理,
严禁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乱张乱贴、乱扔垃圾、乱停乱放!
这些严管道路(街区)
已清晰地标记了下来
快来看看!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着力推动武江区精神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自2022年9月1日起,将部分道路(街区)实行严格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管道路(街区)
(一)侨新小区
(二)向阳小区(含光明巷)
(三)百旺中路(韶关大道立交桥至丹霞大道中路口)
(四)丹霞大道中(芙蓉隧道至百旺中路路口)
严管道路示意图。
二、严管规定
(一)严禁占道经营。各类流动摊点不得在严管道路(街区)两侧从事经营活动;沿街商铺不得超出店门经营;未经审批不得开展商业促销、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不得利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二)严禁乱堆乱放。严管道路(街区)两侧、公共场所不得堆放杂物、放置货物。
(三)严禁乱搭乱建。不得在严管道路(街区)两侧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擅自挖掘道路;施工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围挡。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等设施或对影响市容的设施未及时处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严禁乱张乱贴。严管道路(街区)两侧的墙体、沿街门店卷闸门、玻璃橱窗及电线杆等立面上不得随意张贴文字、图案、标语等各类宣传广告;不得乱拉乱挂各类标语、宣传横幅等。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乱扔垃圾。不得在严管道路(街区)路面上随意倾倒和乱扔垃圾;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乱停乱放。在严管道路(街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有序规范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放区域内,严禁随意停放。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内按标示规范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在市政广场、人行通道、绿地等禁停放区域停放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放置障碍等方式妨碍他人停车。
三、严管措施
违反上述严管规定,且拒不配合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对影响和破坏市容市貌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武江发布”等媒体予以曝光。
四、本通告由韶关市武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为宣传教育整改期,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6日
来源:武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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