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村民建房热潮正在兴起,农村自建房、翻建房日益增多。但农村自建房的安全问题一直未引起基层群众的足够重视,一些村民贪图方便明知个体建筑工程队无建筑施工资质,依然抱着侥幸心理雇用他们,从而埋下安全隐患,不仅关系着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被告杨某甲、吴某在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爵西坝头仔村为其房屋加建第三、四层,并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杨某乙建设施工,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价格按每平方米260元计算,做一定工程量支付一部分工程款。被告吴某于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甲、吴某作为定作人,将涉案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建设资质的承揽人被告杨某乙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应当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杨某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承建涉案房屋,并雇请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周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告的工作未尽监管责任,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对此被告杨某乙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周某作为具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没有施工资质仍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杨某甲、吴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乙承担40%的责任,原告周某自负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农村自建房屋主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队施工,工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时,屋主需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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