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已开展20多年,面对新时代的新需求,针对法律援助工作现实存在的问题,《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方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质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从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在更大范围通过更多形式,为人民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即日起,“三水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专栏将对我区优秀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报道。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郑某某、朱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入选佛山市2022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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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郑某某和朱某某夫妻二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村,双方育有4名子女。因夫妻两人忙于工作,子女均交由年迈的奶奶看管照顾,但因为奶奶年纪大行动不便对其4名子女疏于照看,平时大多数时间由大女儿郑某某(以下简称“大女儿”)单独带着其他弟弟和妹妹外出玩耍。
2021年10月1日下午,大女儿带着不满3岁的小妹郑某(以下简称“小妹”)在居住地不远处玩耍,因玩耍的地方靠近一处鱼塘,大女儿看到有一处台阶往下走可以到达鱼塘岸边,因大女儿年龄过小,安全意识薄弱,在好玩的心态驱使下,带着小妹通过没有安全防护的台阶走到了岸边戏水,在玩耍的过程中小妹在岸边突然失去重心,不慎掉入鱼塘溺水。路过的热心群众发现落水的小妹,救起落水的小妹后由当地医院救护车送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和朱某某因失去爱女小妹,情绪悲愤,一度失控,夫妻二人认为鱼塘管理者没有对鱼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才最终导致女儿去世。次日,两人便前往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进行信访乞求给予小妹一个公道,惩处鱼塘管理者。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人民政府经过深入的走访调查后,得知案涉的鱼塘所有人系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人民政府本着友好协商,和谐解决矛盾的初心,积极地促进了郑某某与经济社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流。但在交流的过程中,经济社负责人认为郑某某和朱某某等人作为孩子的父母家人,应当对自己年幼的孩子尽到照顾的义务,在明知道房屋旁边有池塘,却没有教育孩子不要到鱼塘玩水的安全意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作为孩子的父母家人,对孩子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经济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郑某某听到经济社负责人的说法,并将全部过错归咎于自己和妻子,一时间无法再控制自己悲愤的情绪,与经济社负责人相互指责,双方交流不欢而散。经历了此次的交流后,郑某某觉得无法为爱女小妹取得公道。几天后郑某某在老乡的带领下再次前往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再次进行信访,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耐心地安抚着郑某某悲痛的情绪,并主动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案件办理
2021年10月11日,郑某某来到佛山市三水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求助于法律援助,经过工作人员的对案件的了解分析且认真的进行审查,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认为郑某某家庭系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广东存业律师事务所韩维伟律师承办。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郑某某,郑某某和朱某某情绪激动地向承办人陈述自己爱女小妹的死亡经过以及事发后在人民政府促进下和经济社交流的情况。夫妻二人显示出了失去女儿的苦楚,以及交流未果的无助,也展示出誓要为小妹求取公道的决心。接待完郑某某和朱某某夫妻二人后,承办人立即联系了政府信访部门组织调解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调解交流时双方交流的情形以及内容。
经初步了解情况,承办人认为处理本案,需要重点关注郑某某和朱某某的情绪问题,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且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以免造成悔恨终生的后果。因此,在承办案件的全过程,承办人均耐心细致向当事人阐明本案焦点和风险点,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尽律师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与当事人多次交流后,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本案,承办人决定走访案发现场。在现场,承办人发现池塘周围建有围栏、张贴“严禁翻越围栏、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可见鱼塘的管理者是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围栏高度仅为80公分,明显较低,且围栏铁柱间隙较大,没有加装铁丝网,在下往池塘的台阶旁没有围栏或手扶梯,而死者小妹正是通过台阶走到池塘岸边失足落水的,可见,鱼塘管理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完善。
实地走访后,承办人再一次与经济社负责人沟通调解事宜,向其明晰作为鱼塘管理者,其对鱼塘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系不完善的,对死者小妹的死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济社负责人却认为自己已经在池塘周围建有围栏,并张贴警示牌,安全措施已经到位了,而本次事故完全是因为郑某某和朱某某等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所致,强烈拒绝调解。
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的可能性低,为了尽快让郑某某和朱某某如愿得到应有的公道和赔偿,同时也避免二人因情绪激动做出过激的行为,承办人决定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次纠纷。在明确诉讼请求时,承办人考虑到郑某某和朱某某作为死者小妹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郑某某和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预付高额的诉讼费等情况。和当事人商量后,承办人决定参照佛山市标准统计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金额后,共计总额1159937.33元。鉴于两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经济社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最终法院裁定被告经济社承担经济损失30%的责任,即向两原告支付经济损失347981.2元。这一金额的确定一方面可以尽可能让原告利益最大化,同时也避免原告预付过高的诉讼费。
庭审判决
本案法院共组织庭审两次,以及一次现场调解。在第一次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查看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双方的争议点主要有三点:
第一,被告经济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若被告经济社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少按份责任;
第三,原告按照广东省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否合法合理。
另被告经济社提供《鱼塘承包合同书》证实案涉鱼塘已经发包给陈某某,原告认为陈某某作为案涉鱼塘的使用人,在平日鱼塘使用中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过错,因此当庭请求追加陈某某为本案被告。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法院经过审查,同意原告追加陈某某为被告的申请,于是组织第二次庭审。第二次庭审中,双方对第一次庭审的争议点以及陈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辩论。在法庭调解环节,原告郑某某表示同意调解,并征询承办人意见,最终表示愿意被告支付10万元赔偿款。但被告仍旧拒绝调解,认为自己不承担责任。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法院和双方律师多次对两被告经济社和陈某某进行劝说工作,明确本案死者小妹正是通过未安装围栏和扶手的台阶下到池塘岸边失足落水的,可见,两被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实不完善,需要承担责任。另原告同意以10万元调解,要求的金额并不高,最终承办人争取到两被告同意调解。
2022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原告同意被告经济社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和被告陈某某各自承担一半。郑某某和朱某某第一时间收到被告经济社和陈某某支付的赔偿款和诉讼费,为小妹得到公道同时诉求也得到支持,亦然无憾。
案件点评
一、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女儿去世引起当事人情绪失控,政府居中调解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当事人反应过激。承办律师坚持为民宗旨,在援助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劝说当事人,稳定当事人情绪,细心听取当事人陈述案件过程,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改变当事人通过“闹”、“吵”解决纠纷的思想,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劝说当事人切莫做出过激的行为。经过两次庭审和一次调解过程,使得当事人利益诉求得以实现,避免出现判决结果不理想,当事人闹事的情况出现,维护了社会和谐。
二、承办律师认真分析研判案例,尽力争取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利益。承办律师从细节入手,走访现场,决定按照广东省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终得到法院支持,体现了法援案件承办律师的专业水平。
三、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承办律师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向当事人明确在本次事件中自己作为孩子父母,应当对自己的年幼孩子尽到照顾义务,若对孩子疏于管教,导致类似的事故发生,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避免不知法不懂法的当事人将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归咎于池塘所有人和使用人,也避免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时,情绪再度失控。在第二次庭审后与被告律师积极向被告详实说理,最终说服原被告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充分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使双方通过和谐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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