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广东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通知的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该通知时指出,广州市、南沙区的相关财税部门要积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
根据《南沙方案》,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据了解,香港的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主要采取两种课税方法:累进税率或标准税率。其中,累进税率按照2%-17%五级税率征收,标准税率按照15%税率征收。两者计算,选择较低的一种去报税即可。高收入者通常选用标准税率。
此前,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方舟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南沙个人入息课税和企业利得税将实际对标香港,征税安排上是目前内地所有地方中最为贴心和方便的。与深圳前海以及大湾区内地城市给予港澳居民个人入息课税的优惠政策相比,《南沙方案》作出了三点突破:
第一,进一步将税收优惠扩阔到覆盖所有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第二,便利税收流程,直接按港澳标准额度征税,免除“先征后返”的行政程序;第三,不再以15%为限,直接放宽到免征“超过(实际)港澳税负的部分”(港澳的非高收入人士在港澳本地并没有达到15%这一税率)。
除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南沙方案》还提出,对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6月28日,广东省财政厅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胡建斌表示,正在力争尽快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目录。围绕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等重点任务,抓紧协同广州市、南沙区研究提出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产业目录。
以下为通知全文和转发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29 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广州南沙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
五、本通知的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7月2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30号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抓好落实。
一、加强部门协同。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形成推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合力。
二、细化落实政策。加强政策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申报指南和工作指引,明确来源于南沙所得的界定办法、享受优惠的身份条件、个人税负的计算方法等事项,最大程度方便港澳居民申报办理。
三、做好宣传辅导。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解读应简单易懂,确保享受对象应知尽知,政策宣传到位。税务部门要加强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四、严格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预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优惠政策执行,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报告。
五、及时开展评估。政策执行中及时总结评估,每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8月9日
采写:南都记者 王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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