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车主响应低碳绿色出行的号召,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然而让部分车主头疼的是,买了新能源汽车后想要安装充电桩,却遭到小区物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拒绝。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业主起诉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判决业委会向原告梁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予以协助。
2021年3月,梁某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后,打算在其居住小区停车场的自购车位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安装手续过程中,根据供电部门的报装要求,梁某向业委会要求出具同意安装自用充电桩的相关证明手续。但业委会认为小区设施较为老旧,无合适的配套设施,并认为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过程具有一定安全隐患,加上大部分业主投票表决不同意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故拒绝协助出具同意安装意见书,梁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新能源汽车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的特点,其应用实际对环境保护有积极作用,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安装使用的充电桩设施,符合国家倡导的绿色环保原则,业委会应予以支持配合。梁某车位属于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也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梁某作为车位产权人,依法享有使用、处分等权利,且安装充电桩目的是方便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其行为具有必要性,故有权申请在车位安装充电桩。
此外,法院调查后查明,在业主提出自用桩建设申请用电后,供电部门须进行现场勘察,该流程由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申请人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标准及施工可行性进行勘查,是否具备及符合用电安装条件,应以相关部门的勘查结果为准,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安装充电桩就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业委会也没有证据证明梁某安装充电桩侵犯小区业主的相关权利或公共利益。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案件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对固定车位产权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的内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也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因此,小区物管企业或业委会应为广大居民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营造良好顺畅的客观条件和更便利的服务,对符合安装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予以支持和配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为了其家用电动车充电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企业配套的充电设施,是行使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权利,属于对其专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无权设定条件对业主的使用行为进行限制。另外,小区物管企业或业委会应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管理,充电桩所有人、使用人也应当正确正当使用充电桩,落实管理、维护等责任,确保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既环保又安全。而业主申请在自有固定车位安装及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也须履行谨慎注意和安全管理维护义务,切实保障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撰文】李衡昌 李霭莹
【通讯员】朱斐倩 李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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