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广宁县某企业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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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广宁县横山镇高新产业园某铝业公司主要从事铝制品加工。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废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总氮浓度为66.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2.3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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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处理情况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对此,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向该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项的规定和适用《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2018修订版)》的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1.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 ,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环境行政处罚力度也不断强化。作为水污染物排放企业,要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绿色肇庆编辑部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

编辑:王敏仪

二审:杜国智 

三审:梁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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