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喝酒不开车
但是喝了酒之后
可不可以骑电动车呢?
酒后骑电动车
也会被处罚吗?
喝完酒后骑电动车
竟然被吊销驾驶证?!
男子怒告交警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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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的柳先生在聚会后醉酒骑行电动自行车,于回家路上被交警查获。
随后,交警依法告知柳先生,其有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柳先生却不以为然,其当时认为,自己是醉酒驾驶电动车,又不是汽车,应该没什么事,所以不打算申辩和听证。
可没想到,交警却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对柳先生作出了处罚决定,即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考。
拿到处罚决定书后,柳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期《说法》
将以模拟法庭的形式
还原案件的审判过程
来为大家进行法理分析
“原告驾驶的电动车,
不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且其车型不在C1驾驶证
准驾范围内”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原告代理人:
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其使用说明中明确载明该车辆为电动自行车而并非机动车,不应适用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且该车辆的型号也并不在C1驾驶证的范围内,被告不对原告持有驾驶证的不同准驾车型范围进行区分,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应予以撤销。
“无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
按照法律规定
应被认定为机动车
处罚初衷并无不当”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被告代理人: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而原告所驾驶电动车并没有脚踏骑行的功能,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
相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的定义,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类的摩托车。
而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初衷,是想以处罚违法当事人的方式,避免其今后再次酒驾或醉驾机动车的可能性,被告吊销原告的驾驶证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审判长: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会因准驾车型的变化而降低或消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可见,取消醉酒驾驶者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方式是必要且适当的。
全体起立,本院宣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对于此事件
网友提出了许多疑问
网友们也非常关心
案件的真实二审现场
判决结果如何?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决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普法知多D
新国标将传统意义上的电动车划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需要有脚踏骑行功能,而电动摩托车(细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则不需要脚踏板。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该类车辆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需考取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饮酒后骑电动摩托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的,一经发现将会受到严惩,达到醉驾标准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法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无论是哪种电动车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都要坚持一条原则:
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
来源:《说法》由广州普法原创出品,案例内容来源于福建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转载请注明出处。(*封面图源自网络,与案件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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