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涉嫌故意遗弃罪,三水法援律师这样做……|三水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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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李某涉嫌遗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入选佛山市2022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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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4日,受援人李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金本医院自然娩出一名男婴。李某与丈夫赵某考虑到家庭经济拮据,已无力抚养男婴,便产生了将男婴遗弃的念头。2020年9月27日,丈夫赵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抱着男婴的李某,去至佛山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委某某路段,李某将男婴放置在路边的一棵榕树下,然后二人离开。2020年9月28日,男婴终于被路经的群众发现,但此时的男婴已经死亡。经鉴定,男婴的死因系在体质虚弱,尚无自主生存能力的情况下因饥饿、脱水、户外气温不适、小动物咬噬、缺乏照料等综合因素导致死亡。

2020年9月28日,李某、丈夫赵某(另案处理)因涉嫌故意遗弃罪被抓获,丈夫赵某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李某于同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案件办理

2021年3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知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提供辩护。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于2021年3月1日依法指派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蔡婉珺律师担任李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档案资料。承办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大概情况后,对受援人李某及其丈夫遗弃婴儿致死的行为是反感以及谴责的,尤其是看到男婴是因饥饿、脱水、户外气温不适、小动物咬噬、缺乏照料等综合因素而死亡的鉴定时,承办律师完全无法想象这个幼小的生命在离世前到底经历了怎样的痛苦及折磨,对这个刚来到世界就已经匆匆离去的小生命,承办律师是同情和怜悯的,而越是同情怜悯这个死去的男婴,承办律师就越反感造成男婴死亡的李某及其丈夫赵某。对受援人李某,承办人是矛盾的,从个人及社会道德伦理出发,承办人希望法律能够严惩受援人,以警示世人,莫犯同样的错误。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承办人必须抛弃一切的个人成见,履行作为律师的忠诚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让承办律师选择抛弃成见。故,在查阅案卷后,承办人第一时间联系李某,想要通过李某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无论承办人拨打李某的电话多少次,李某的电话总是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一连数天,都无人接听,承办人最后只能通过留言的方式与李某取得联系,并约定了会见的时间。

会见当日,出现在承办人面前的李某,穿着老旧泛毛的衣服,表情呆滞,眼神木讷,满脸憔悴。而当承办人问及,为什么多次拨打其电话却无人接听时,李某显得非常不安,颤抖着声音向承办人解释,因其丈夫被羁押,现在李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李某的工作是计件的,本来工时就长,而李某为了多赚一些钱,经常加班,所以白天除了中午吃饭时间外,基本都在工作,加上李某现在有刑事案件在身,李某担心用人单位随时会找借口解雇她,所以工作时间从来不敢接听手机。在简单了解李某不接听电话的原因后,承办律师向李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经过,特别重点询问了李某及其丈夫遗弃的动机,犯意的提起、合谋、遗弃地点的选择、李某本人的想法及心理历程等细节。

在听完李某对案件的陈述后,承办人结合李某及其丈夫赵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了解到李某的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差,李某小学三年级辍学,其丈夫赵某则一年级未读完就辍学,两夫妻都是文盲,除了自己名字,其他字基本都不会写,也不会看,加上两夫妻都没什么手艺,故一直以来只能从事体力工作或不需要太多技巧的手工计件类工作,因此两人的收入都不高。李某及其丈夫的收入虽然不高,但如果只是维持两夫妻自己日常开支,还是足够,可李某及赵某在老家还有两个60多岁,体弱多病的老人需要赡养,以及三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三个孩子中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3岁,且12岁的大儿子因天生残疾,需要长期治疗。李某及其丈夫赵某两人每月的工资除了留下必要的生活费开支外,其余的都会寄回老家给老人及大儿子治病,可以说李某与及其丈夫赵某每月工资都没有富余。

因为经济确实困难,故李某及丈夫赵某在发现意外怀孕后,第一反应就是他们没有能力再养一个孩子,这个孩子不能要。然而,因为两人每月的工资都没有富余,也没有什么积蓄,无能力承担流产所需的手术费,故只能一直拖着,直到怀孕28周,李某与丈夫赵某才下定决心去做流产手术。但两人到医院检查,却被告知因胎儿太大,以及李某个人身体原因,无法进行流产手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李某以及赵某只能选择生下腹中的胎儿,但出于对现实的考虑,李某及丈夫赵某决定生下孩子后就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虽然,李某及丈夫赵某在孩子未出世前就决定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但李某在生下男婴后,出于天然的母爱,曾想过将男婴留下来自己抚养,但终究因抵不过现实压力,只能将男婴交给别人抚养。因李某及丈夫赵某均是外来务工人员,认识的人除了老乡,就是同事,而夫妻二人认为因养不起孩子需要将孩子送给别人养是一个非常丢脸的事,两人都不希望身边的人知道,故夫妻二人决定通过遗弃婴儿的方式,让其他人捡到男婴,然后收养。为了确保男婴能被人捡到,李某与丈夫赵某特意选择了一个无监控录像,但靠近路边,附近人迹来往较多的地方作为遗弃地点,只是两人没有预料到,因为下雨,所以当天遗弃男婴的地点并没有什么人经过,导致男婴在隔了差不多21个小时才被路过的行人发现,但已经太迟了,男婴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在询问的过程中,李某每次回答承办人的问题时声音都很小,几乎听不到,且明显带着哽咽,可以看出她对于男婴的死也是充满了悔恨,并非完全无动于衷。而在会见结束时,李某曾颤抖着声音问承办人,她与丈夫会不会坐牢。然后,又焦虑地跟承办人说,她不能坐牢,如果她也坐牢了,家中的老人还有孩子就没人管,并哀求承办律师帮帮她,让她不用坐牢。

承办律师在会见完李某后,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后,认为李某与其丈夫赵某遗弃男婴,并致男婴死亡的行为,情节恶劣,证据充分确凿,已经构成了遗弃罪,判刑是必然的。但,考虑到李某的家庭确实困难,且自李某的丈夫赵某被羁押后,李某就成为了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若作为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这个已经风雨飘摇的家庭将随时可能倒塌。

承办人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为了避免犯罪,惩罚只是为了避免犯罪的一种手段。而避免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幸福生活,若为了惩罚李某,而毁掉另外三名未成年人的未来及幸福,这并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目的。

在遗弃案中,承办人认为:

一、李某及丈夫赵某确实因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新生的男婴,才会遗弃男婴,对李某和丈夫赵某来说,遗弃男婴的确是无奈之举。

二、两人遗弃男婴的目的是为了将男婴送给别人抚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三、事发后,李某并没有逃跑、抗拒,反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改、且自愿认罪认罚,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四、加上李某没有犯罪前科,并具备社会矫正的条件。故,承办人认为,本案可以获得缓刑的量刑建议。

因此,承办人在详细调查和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后,曾多次联系承办检察官,通过与承办检察官积极地沟通、协商,说服其向法庭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庭审判决

最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在集体讨论后,决定采纳承办人法律意见,对李某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成功获得检察院的缓刑建议后,案件可以说已经成功了一大半,但为了防止有变,承办人庭审前认真准备了辩护词。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遗弃罪的罪名的定性无异议。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1、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人员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推诿、不隐瞒,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李某是初犯、偶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本质并不坏,其之所以会遗弃本案男婴也是迫于生活压力,主观恶性较小。

恳请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量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在庭审当日,在公诉机关的提出控诉后,承办律师表示无异议,并详细向法庭说明的李某现如今的家庭情况,并提出希望法庭能够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李某适用缓刑。庭后,承办人曾多次与承办法官针对案情、本案的特殊性,以及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沟通。最终,在2021年4月9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一、承办律师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初心,体现法援律师的职业素养。本案中夫妻双方迫于物质生活压力而放弃一条弱小无辜的生命,从社会道德上应该予以谴责。承办律师选择律师的职责,放下一切的个人成见,履行作为律师的忠诚义务,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缓刑建议,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谋划策。

二、承办律师根据案情提出缓刑建议,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李某是迫于生活压力遗弃本案男婴,并没有想到会导致男婴死亡,主观恶性较少。联系李某现今的生活状况,如果一个摇摇欲坠的家庭,加上李某要服刑的话,这个家庭其他成员面临无人照料的局面。办案律师经过多方沟通,根据案情提出缓刑建议,得到法院的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本案判决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多的是为了避免犯罪,经过承办律师多次和公诉机关、法院的多次沟通协商,终于得到了缓刑的判决,既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也保护了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避免了该家庭其他成员无人照料的情况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来源:三水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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