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出具借条
也需要以文字予以确认
小陈于2020年8月至11月通过微信与支付宝向小蔡转账出借款项,两人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小陈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在2020年8月至11月之间,小陈共向小蔡转账75笔,合计126802元。小蔡共向小陈转账30060元。
2020年12月6日,小陈通过微信向小蔡催收借款,而小蔡再无还款。因此小陈起诉至法院,请求小蔡偿还尚欠的本金9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据小陈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认定,小陈与小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经双方对账确认,小蔡尚欠小陈本金90000元,未依约偿还借款。小陈请求小蔡立即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就借款约定利息,小陈可主张自催收之次日起的利息,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本金中预扣利息不可取
利息约定要明确
小吴和小程是认识多年朋友,2019年1月17日,小吴通过银行账户向小程转出借款48500元,两人通过微信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0元,其中1500元系预扣的利息。
3个月后,小程并没有如约还款,因此小吴起诉至法院,请求小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小吴表示小程在聊天记录中提及的“老规律”是指此次借款月利息参照双方在上一次借贷关系中约定好的月利息4%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本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小吴实际向小程出借48500元,故涉案借款本金为48500元。
关于借款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吴主张参照此前双方的借款利息计算,但因小程未到庭,且除聊天记录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本案利息有明确约定,故对于小吴主张支付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出借信用卡 法律难允许
小钢和小勤是好朋友,但因为借钱的事,小钢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金32310.7元。
小钢诉称:2019年7月,小勤称自己经济困难,向小钢借钱还贷款。小钢碍于情面,将自己的银行信用卡借给小勤。小勤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刷出资金,刷出的资金即为小钢借给小勤的钱,此后由小勤循环往卡内还款,维持信用卡的使用。小钢称出借信用卡时无透支款项。
小钢提交2019年8月至12月的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显示,其中包含多笔交易记录、预借现金、财付通还款、支付宝还款。小钢主张,2019年12月,小勤停止向卡内还款,当月对账单载明本期应缴余额为32310.7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交付信用卡的时间以及信用卡中的消费记录系小勤刷取。双方并未确认涉案款项为借款,以及系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作为借款。小钢亦未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综上,小钢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小勤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醒】
1、借款凭证应留存
出借款项应留存借条等书面凭证,并最好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明确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如果没有出具书面凭证的应当在微信等聊天记录中用文字予以确认。
2、交付方式要慎重
款项交付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能够证明支付情况的形式,如果是现金交付,尽量保留好现金来源、寻找见证人在场,并且请借款人出具收条,注明是现金交付。
3、利息约定要明确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约定利息的,约定内容要明确包括利率、计息期间等内容。同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
4、出借信用卡不可取
出借信用卡违反了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管理规定。借贷资金应当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深圳中院、福田法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