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于2021年因病去世,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和一笔价值不菲的遗产。其生前与初婚妻子姜女士共同收养了养子李平,与二婚妻子陈女士结婚时,陈女士与前夫所生女王清成为其继女。双方都认为遗产应归自己继承......
那么问题来了——
李先生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其遗产究竟应由谁来继承?
王清:继父的父母已经离世,且继父在他的自书遗嘱中已经写明,我的母亲和我是他全部遗产的继承人,我和母亲理应是继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李平:我是养父母合法收养的养子,我才是养父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应为无效。
法官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李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王清与继父之间若有生活、教育方面费用支出,可以认为王清与继父之间有一定抚养关系,适用于《民法典》中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是否有效。李平认为遗嘱中提到的一处房产,门牌号码有错,根本不存在,从而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王清则认为,自书遗嘱的房产地址只是“笔误”。
法官建议
立遗嘱,方式很重要。
对普通人而言,自书遗嘱虽方便,但容易因忽视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被伪造、篡改或容易产生错误,导致其真伪难鉴定,从而难以实现其法定效力。因此在立遗嘱时,应谨慎选择方式,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在公证员全程指导和见证下所立的公证遗嘱,其在证据效力、专业性、严谨性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法院对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定中,更易获得认定。
来源 :广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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