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陪护人员(以下简称陪护工)的规范管理,2020年,市卫健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6部门联合出台了《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汕市卫〔2020〕36号),市卫生健康局现根据试行以来工作情况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陪护工由医疗机构及驻点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派遣
《征求意见稿》明确, 陪护工(医疗护理员)是指受雇于医疗机构或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经过培训合格在驻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非医疗性的辅助护理等服务的人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陪护工”。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陪护工管理适用《征求意见稿》。医疗机构实行统一陪护管理制度,陪护工由医疗机构及驻点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派遣。
▌明确陪护工的工作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使用的陪护工应当年满18周岁,且无刑事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陪护工工作的情况。
陪护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二)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情况应附医院健康检查结论造册登记。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影响患者健康的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遵守医疗机构及病区各项规章制度;
(五)从事陪护活动时佩带陪护工标识牌;
(六)接受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七)发现患者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值班医师或者护士报告;
(八)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予以保密。
陪护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
(二)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
(三)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
(四)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
(五)未经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
(六)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
(七)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
(八)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
(九)侵犯患者身心健康的言语和行为;
(十)为患者解释病情;
(十一)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
(十二)开展其它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陪护服务实行患者自愿 鼓励一对多和班组模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陪护服务实行患者自愿的原则。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启用陪护工陪护服务。根据医疗机构、患者或其家属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服务模式,包括一对一、一对二、一对多和班组等模式,鼓励一对多和班组模式。
患者或其家属选择陪护工进行陪护的,应当与陪护工聘用机构签订协议,协商陪护模式、内容及相应法律责任,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陪护工聘用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陪护工姓名、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患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陪护工在提供陪护过程中与患者或其家属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医院管理人员和陪护工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陪护服务内容及陪护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或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可作为陪护工聘用机构。医疗机构直接聘用陪护工从事陪护服务,也可与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签订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经营机构聘用并派遣陪护工。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直接聘用陪护工或劳务派遣经营机构聘用陪护工提供陪护服务,陪护服务内容及陪护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医疗机构独立设置陪护服务收费窗口,由陪护工聘用机构派人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监督。
信息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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