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违约直播?公司索赔8万违约金和“网红”账号,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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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红主播自带几十万粉丝流量签约某传媒公司做主播,几场直播后,主播却被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万违约金和抖音账号归属权。那么,到底是谁违约?“网红”抖音账号最终又名归何处?

主播小敏(化名)是一名美食探店的当红主播,在抖音拥有约40.5万粉丝。

去年6月份,小敏自带自己的抖音号,加入了东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签下一份《某文化艺人经纪协议》,合同期限从2021年6月16日开始,为期三年。在合同期内,小敏在协议约定的抖音号进行视频拍摄、视频直播等商业推广服务。

双方开始合作后,小敏进行了多次视频拍摄,这也是小敏理解的双方合作的主要形式。2021年9月5日,在没有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小敏在自己的抖音号上接了一个化妆品品牌的直播带货,引来公司不满。10月底,她以网络主播的身份出现在本地某餐饮商家的抖音直播间,12月份又接了一次广告。

由于小敏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进行了三次直播,惹怒了公司高层。公司将小敏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文化艺人经纪协议》,并要小敏将抖音号归还给公司,变更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为公司,并赔偿违约金8万元和律师费3500元。与此同时,小敏对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作提成22317.2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2022年6月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某文化艺人经纪协议》第九条的约定,被告未取得原告同意擅自开展商业活动,在协议约定的抖音号以外进行商业活动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

公司方直言,本土餐饮直播竞争激烈,为了打造小敏,他们组建了专门的团队,在合同中也约定合同期内会投入100万元,而小敏的所作所为损伤了公司的利益和名誉,无法用具体金额来衡量,他们酌情提出了8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然而,在小敏看来,她本就是成熟的网络主播,不需要公司再额外花费精力和财力进行培训打造,而且她开始和对方约定的也只是账号的视频合作,如果涉及直播的合作,双方应另外签署相关协议,她并不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反而是原告公司违法解除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合同期满账号归属公司,原告公司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要求小敏将抖音号归还给公司并变更账号实名认证信息。针对这一诉求,小敏认为账号本就属于她个人,并在双方合作前就具有变现价值,而公司对账号的培养没有任何投入。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据了解,自诉讼以来,案涉的抖音账号已处于停更状态,粉丝量大幅下滑。为了平衡双方权益,避免后续更大损失,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柯颖对当事人进行了庭下调解。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小敏支付原告2万元拿回账号归属权,原被告双方同时向法院提出撤诉。

主审法官柯颖表示,案涉的抖音账号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虚拟财产是没有相关保护的,但是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虚拟财产正式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所以原告可以在本案中就抖音账号的归属提起诉讼。

此外,本案对于经纪协议合作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存在不同的理解。公司主张经纪协议包括直播和短视频的合作,而主播则认为经纪协议仅仅是视频的合作,不包括直播的合作。由于双方制定经纪协议的条款时,对于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为本案争议埋下伏笔。法官建议,民事主体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时,要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进行明确、全面、清晰的约定,而且条款前后要统一,避免存在歧义性的理解,同时,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要清楚明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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