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树林附近诱捕“三有”保护动物 一男子落入法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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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正全力建设“红树林之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有的人却为了一己之利,铤而走险,非法捕鸟猎鸟,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把自己捕进了“法网”。

案情回顾

被告人洪某分别在湛江市沈塘镇某村岸边的红树林附近、太平镇某村岸边的红树林附近等地方,使用多功能远程扩音器播放鸟叫声以及脚套、网袋等工具诱捕了5只鸟。案发当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猎捕的5只鸟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胸苦恶鸟。

法院判决

麻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狩猎的5只白胸苦恶鸟死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扣押的远程扩音器、脚套、网袋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市民朋友们要以此为鉴,珍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切莫因贪图小利或满足口腹之欲非法狩猎,更不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保护的通告》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国家三有保护以及列入国际公约、协定保护的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张网、猎枪、弹弓、铁夹、放音设备、探照和驯鹰捕捉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供稿 | 邱海龙  王静惠

编辑|小云

审核 | 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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