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日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药品安全、养老诈骗等民生领域。
第一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县丙村某蜡烛店涉嫌生产、销售含有硼砂的味酵粄案
2022年3月2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梅县丙村某蜡烛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硼砂(疑似)0.47千克。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味酵粄检出硼酸,180mg/kg,硼砂(疑似)检出硼酸,6.36×105mg/kg。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廖某的丈夫谢某为了让味酵粄有弹性,顾客回购率高,从某线上购物平台购进硼砂,制作味酵粄时将硼砂与碱水一起混合加入米浆中。当事人在味酵粄制作过程中添加硼砂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4月27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二 梅州市某电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案
2021年12月20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电梯无纸化维保系统中对梅州市某电梯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维保记录检查发现:2021年12月4日,维保人员钟某和杨某(均为当事人聘用)同一天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地点对电梯开展维保现场作业;2021年11月19日,杨某同一天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地点对电梯开展现场维保作业。经查,当事人因持证作业人员少,在2021年10-12月期间在梅州城区、五华县、兴宁市对部分电梯进行维保时,只派出1名电梯维保人员到现场进行维保作业,维保作业后签署2个维保人员名字。当事人在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仅有一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2年3月7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40000元罚款。
案例三 梅州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3月25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州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车辆检验检测的部分需强制校准的仪器校准日期已过期,并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3月14日对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底盘动态检验时,未使用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做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测量,当事人对此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中对必须通过使用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测量的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这一项目的结果标注为9°,检测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校准的仪器(逆反射系数测量仪、机动车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透光率计、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共四种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和未按照GB 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要求对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检测结果无法复核,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6月14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案例四 陈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2年2月16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打私部门在八尺省际公安检查站查获无标签标识的纸质包装箱274箱,箱内装有标签标注为BRASILINSPECIONAD的牛舌冻品,共重7504.48千克。当事人陈某无法提供“四证一码”、48小时核酸证明及随货同行单。经查,涉案物品来自汕头一冻品仓库,经第三方鉴定该批冻品是来自疫区巴西的牛舌,为禁止进口动物产品,无合法来源证明及检疫卫生证明。
2022年2月18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五 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成人用品店经营有毒有害(西地那非)食品案
2022年3月2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成人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力龙TM德国黑金刚”“金牌玛卡”“延时王”“极品伟哥”“雄鹿健肾王”等保健食品一批。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经营含有“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年4月7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六 丰顺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2年1月1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公共”新闻频道“消费者报料”(2021年12月31日晚19:00播出),对丰顺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2021年12月25日,当事人共生产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101”的“800g原汁排骨面”105箱,“800g莲子鸡汁面”21箱,产品货值9786元,违法所得5921.9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1月25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921.9元,并处75000元罚款。
案例七 兴宁市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2年4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到兴宁市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充装台检查发现2个已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2个钢瓶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查,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对村民送来的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14.5KG/个)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进行充装。上述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价为127元/个,货值合计254元,尚未售出,无获利。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5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平远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非法医疗器械案
2022年1月5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平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平远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器械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SHARING EXPERTISE(贝朗缝线)、DENTAL NEEDLES(一次性无菌牙科用针)及同种异体骨修复材料(国械注准20183460145)等5种医疗器械属无合格证明文件或已过期,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经查,涉案5种医疗器械共51盒,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5850元。
2022年3月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合计51盒,并处货值金额(15850.00元)5倍即79250元的罚款。
案例二 丰顺县某中医骨伤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1年12月22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丰顺县某中医骨伤诊所使用药品情况进行检查,在该诊所发现标示广州白云山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共20批次的跌打万花油1580盒、标示云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共16批次的云南白药204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查,涉案两种非法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8100元。
2022年1月18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两种药品合计1784盒,并处120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 兴宁市某眼镜店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2022年3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宁市某眼镜店经营医疗器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标示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标示的经营场所不相符。经查,当事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在2021年4月18日至2022年3月25日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期间,未按规定主动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当事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
2022年4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 梅州梅江区某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2年3月3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梅江区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营业时间内当事人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承认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执业药师)温某和初级中药师刘某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没有在岗履职。办案人员核实当事人所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药学技术人员后发现,当事人实际的人员配备已不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未配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5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五华县水寨镇某商店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1年12月2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水寨镇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灵芝孢子粉胶囊时,向老年顾客播放名为“2030健康工程”专题讲座视频,宣传该灵芝孢子粉胶囊具有“抗病毒、抗氧化、抗疲劳、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降胆固醇,长期食用能有效疏通血管,软化血管,清理血管里面的垃圾,预防脑卒中……”等功能作用。上述宣传内容超出了灵芝孢子粉胶囊核准登记的保健功能,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从清远某量子研究院有限公司购进50盒灵芝孢子粉胶囊,以1500元/盒价格销售给老人。当事人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月14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
案例二 梅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对商品的功能表示不准确案
2022年5月24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瞳元素医用冷敷贴时,在店堂内张贴有广告牌,显示:“瞳元素 通经络 使用龙脑黄金棒眼霜给客户做眼部经络的疏通 排淤堵 通过眼部雾化的方式活跃眼部微循环,排出眼部淤堵”等内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显示:“备案人名称: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医用冷敷贴,产品描述:通常由降温物质和各种形式的外套及固定器具组成。降温物质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预期用途: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当事人店堂广告中对瞳元素医用冷敷贴的功能表示不准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24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三 梅州市梅江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进行保健食品销售案
2022年2月23日上午,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梅州市梅江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以电脑投屏的方式,在经营场所会销现场向所经销“健乐达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产品的潜在顾客群体,投屏广告宣传含有“顾客视频分享、牛初乳免疫球蛋白含量高(价格含量对比)”等内容的PPT课件。所投屏播放的“吴效清”“叶珍云”的服用体验视频中,能清晰辨明上述两位顾客面前摆放的是“健乐达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罐装产品,并用客家话分别表述:“其之前夜里睡眠一直不好,一日24小时睡大概两三个钟,吃过‘牛初乳’之后能睡三至四个钟,其在吃‘牛初乳’之前,每天夜里起夜四五次,吃‘牛初乳’后睡眠质量改善,起夜较少……;我本人有支气管、慢性支气管,还有肠胃、睡眠不太好,脚会抽筋,我吃了以后全部有改善……”。该广告的广告费是人民币1280元。当事人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进行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3月23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2560元罚款。
案例四 五华县水寨镇某食品经营部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2月24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水寨镇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部二楼大厅内摆放有12台“优博瑞”吸氢机,有18位老人坐在凳子上边体验吸氢,边收看视频,播放内容有“氢气的十大生物学作用有美容抗衰、代谢调节、免疫调节、组织修复、抗炎症、抗过敏、抗辐射、抗疲劳、抗细胞变异、抗细胞凋亡。氢气对人体的十大好处有对高血压的好处(对于高血压造成的对于血管的损害,高血压对气管造成的伤害具有保护作用);对脑卒中的好处(在脑卒中康复过程中使用氢气,可以很好地预防脑卒中的再次发生,促进脑细胞的修复和更新,对脑卒中康复有很好的价值);对动脉粥样硬化的好处(在心脑血管健康防护方面,氢气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等功能作用。经查证,该“优博瑞”吸氢机是普通的电子产品,其通过电解水产生氢气通过软管连接到鼻孔后呼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为了销售氢气森林压片糖果,作上述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3月21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
【全媒体记者】梁时禹
【通讯员】梅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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