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法援辩护促成不起诉|三水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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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提供法律援助案”

入选佛山市2022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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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土家族)因工资问题与承包在佛山市三水区恒大云东海工地房屋外墙工作的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纠纷,后因气愤使用滚筒将白色油漆涂洒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恒大云东海湖北长安建设工地43栋、45栋在建商铺外墙及门窗上,致使上述两栋商铺外墙及门窗需进行修复。经认定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6000元。2020年5月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带班王某劝导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办理

由于陈某某是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在2020年5月6日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要求为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指派广东淼航律师事务所的赖树艺律师(以下简称:法援律师)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并初步获知被害人同意接受赔偿的意向。法援律师随即联系陈某某的父亲,向其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有关法律规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书的作用。经过耐心、细致地做解释工作,陈某某的父亲终于同意赔偿损失,但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赔偿,且暂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为此,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与陈某某父亲、被害人沟通协调,经过反复拉锯,最终被害人同意赔偿13000元并出具谅解书。因受到新冠疫情影响、陈某某父亲尚未收到工资等因素影响,陈某某的父亲直到2020年5月18日才筹够钱,此时距离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只剩最后一天。直到5月18日晚上7点半,陈某某的父亲才匆匆赶到三水区西南街道,为了确保不出任何差错,法援律师当晚加班加点草拟好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陈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代为支付了赔偿款13000元后,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检察机关在收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材料后,立即作出对陈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法援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侦查阶段的工作顺利告一段落。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赖树艺律师作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援律师经过阅卷、会见陈某某后,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提出陈某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与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等规定,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请求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经过审查,基本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2020年8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陈某某、陈某某父亲与三水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共同签署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同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陈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陈某某在考验期内积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在考验期满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1、本案是一个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案的关键和核心。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事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或者导火线是被害人拖欠工资,陈某某因追讨工资无果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一时冲动酿成了恶果。未成年人因年少无知,一时鲁莽闯祸,实在让人叹息。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已百年身。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合法合理地去维护陈某某的合法权益,是法援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2、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经过法援律师深入了解,发现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也承认其有过错,同意接受赔偿并予以谅解。冤家宜解不宜结,在事情无法避免的发生之后,双方愿意本着解决问题的务实态度去解决问题。一方面,从陈某某的角度看,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触犯了刑律,需要通过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以达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目的。另一方面,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财物被毁坏后需要及时修复,急需修复费用,而因拖欠工资引起本案事实的发生,被害人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承办律师经过深入分析,发现了双方利益的契合点,抓住了主要矛盾,经过努力,积极促成了双方的调解,并出具谅解书给陈某某,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为不起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错综复杂,不仅需要法援律师熟悉法律规定,而且要懂得运用及其程序。这是考验一名律师的综合业务能力。法援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因此在出具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中,指出陈某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与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是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等法律规定中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并据理力争,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20年9月16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司公通〔2020〕12号),要求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0月9日,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广东省律师协会转发了以上通知,并要求严格按照指引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按照法律规定,在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指派通知后,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法律业务的律师承办该案件,积极贯彻了以上文件精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一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本案中,公诉机关作出对陈某某不起诉的决定,坚决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经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让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及时回归社会与家庭,既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与社会的关怀,又深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通过这次事件,陈某某认真吸取了教训,陈某某的父母也表态一定要对孩子加强监管。这样一个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同时具有教育引导的功能,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尚在发育,未喑人情世故,可能会行差踏错,但我们的社会是充满温情的,愿意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怀和宽容,毕竟他们还是要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就本案而言,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多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善莫大焉。


来源:三水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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