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遇“无效足疗”病情加重!谁来买单?

佛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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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店无证经营,顾客做足疗后足疾加重,谁为顾客的健康买单?近日,南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甲店无卫生许可证提供修脚服务,导致顾客足疾加重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该美甲店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顾客各项损失共51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5日,珍珍在南海区某美甲店修脚时,被告知患有“血浓泡”,需要中药治疗,并承诺1200元包治愈,珍珍当即同意治疗方案并开始第一次足部治疗。截至2021年12月,珍珍多次前往该美甲店进行治疗,但足疾并未好转,反而一次比一次更加严重。2022年3月,直至出现行走困难,珍珍前往广州市某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珍珍足部患“掌跖疣”,在手术治疗后,仍需要定期复查换药。

珍珍认为,该美甲店的“误诊”导致自己病情加重,要求店家退费和经济赔偿遭拒。珍珍通过政务平台进行投诉,南海区卫生健康局对美甲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无证经营沐足项目。其后,珍珍将该美甲店起诉至南海法院。

庭审中,美甲店辩称,根据珍珍病历可见,珍珍足部起疹已3年,在来店修脚之前就已经患病,与店家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南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美甲店无证经营沐足项目,导致珍珍的足疾加重,应对珍珍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珍珍作为成年人,在左足已出现严重症状时仍未及时就医,继续接受修脚服务,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珍珍自行承担30%的责任,美甲店承担70%的责任。经过对相关损失进行核实后,法院依法判决美甲店赔偿珍珍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共计51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身体不适时,切勿偏听偏信,落入某些不良商家的消费陷阱,应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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