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伪造证明材料办理补缴骗取养老金,下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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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强化管理、净化环境、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对于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保基金行为,我市人社部门将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

因骗取社保基金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看看就知道有多严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些典型案例

· 案情介绍 ·

案例一

S市余某某为提前领取社会保险金,用伪造的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及“知青”身份工作履历,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于2011年5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累计骗领社会保险待遇13.99万元。

2021年,S市人民法院判决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骗领的企业职工养老金依法全额退回。

案例二

L市李某等人为135名社会人士伪造工资签领表等劳动关系证明,以L市锅厂员工等身份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和领取养老金,累计造成基金损失198.59万元。

2019年,L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同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135名社会人员依法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案例三

L市杨某利用早期国企临时工退休相关文件,为132名社会人士伪造劳动合同书,通过冒充早期国企临时工身份办理参保补缴和领取养老金,累计造成基金损失69万元。

2020年,L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违法所得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同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132名社会人员依法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案例四

L市李某某通过伪造水泥厂工作人员制表,为15名社会人士假冒水泥厂临时工的身份,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和领取养老金,累计造成基金损失15.54万元。

2020年,L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15名社会人员依法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 以案说法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 结语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骗保行为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们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依规参保缴费、享受各项社保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知法犯法,背上罪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和灾难。

如有发现欺诈骗保,欢迎知情群众向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758-12345


资料来源:肇庆人社

编辑:朱嘉豪

编审:伍泳燕 徐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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