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对微信群成员的夸大广告宣传作公开负面评价,是善意的提醒还是侵犯了名誉权?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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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由微信群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面对微信群成员在群里推送广告宣传的行为,群主在微信群里不点名批评了其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结果被对方起诉侵犯名誉权。群主的批评是善意的提醒还是侵犯了名誉权?法官表示,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定。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李某和赵某均为同一小区的业主。业主李某在其小区的业主群声称其为某衣柜高端定制店的老板,有自己的工厂,并表示该业主群管理员赵某也在该店定制家具。

赵某得知后,多次澄清自己没有在李某处定制家具,并先后发表“请有些业主自觉一点,不要打着别人的名号拉生意”“鉴于有很多邻居私聊我,2栋某业主出现严重的诚信和骚扰问题,私加好友硬销产品,收取高额提成,破坏某全屋定制的名声,影响邻里关系,现决定把这位业主踢出群聊,以此公告!”“有些业主真的特别幼稚,空口白牙、捏造事实,连小学生都知道要讲诚信”“知人口面不知心”……等负面评价。

李某认为赵某的言论导致其及其家庭生活、工作上出现问题,以赵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台山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赵某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

经台山法院审查,李某并非案涉衣柜高端定制店的老板,且该定制店的实际经营者否认与李某存在合伙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群管理员赵某根据小区其他业主反映的问题,在微信群里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主观上并不存在明显的恶意,不足以认定其存在侵犯李某名誉的故意。针对李某的宣传内容,虽然赵某的部分言论用词确实欠妥,但尚未达到捏造事实、故意诽谤的程度及造成了李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李某的宣传方式确实存在不当,赵某因此感到不满而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评论,具有相应的理由,并非毫无依据。

最后,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普法小课堂

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情形。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故意或者过失捏造某种虚假的事实并加以传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官提醒

群里消息千万条,守法慎言第一条。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约束,凡事三思而后行,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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